以“孩子调皮”为由免除
不了游乐场所的责任


编辑同志:
  今年六·一前夕,我陪着七岁的儿子康康到某儿童游乐场游玩,但看到游乐场门口放着一块“家长免进”的牌子,只得买票让孩子一个人进去玩,可不久便听到康康的哭叫声,进去一看,见他已从滑梯上摔了下来,两只小手捂着膝盖直叫痛,环顾四周,却不见一名工作人员。我赶紧把他送到医院,经诊断,已造成膝关节骨折,后找到该游乐场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想到该游乐场竟以事故系孩子调皮所致为理由予以拒绝。孩子至今还不能行走,请问游乐场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康康妈
康康妈:
  根据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我们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角度分析,认为游乐场至少侵害了你儿子康康的两项合法权益,即安全权和求偿权。
  首先,《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所谓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商品和服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标准;第二,商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作为提供娱乐服务的游乐场所理应从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努力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是为社会所普遍公认的不争的要求。故上述儿童游乐场既然让“家长免进”,那么就更要完全承担起孩子的安全保障任务,如果说他们事先能针对儿童顽皮的特性,在游乐设施上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再在安全保卫人员上增加力量,就不会导致意外的发生,而事实上非但没有必要的防范措施,甚至在游乐设施周围连一名工作人员都没有,这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安全要求的,即他们提供了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服务,致使了孩子摔伤这一后果的发生。所以说,该游乐场侵害了你儿子的安全权,必须承担安全责任。
  再者,《消法》第十一条又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即求偿权。
  消费者依法获得的求偿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他有权获得弥补其受到的损害补偿、赔偿。据此,作为孩子监护人的母亲,你有权代理孩子向事故的安全责任人游乐场索取必要的补偿和赔偿,这一赔偿责任决不是可以“孩子调皮”为理由就可以推卸的。至于赔偿费用的种类,《消法》第四十一条作出了具体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他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该游乐场这一侵权行径,你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也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常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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