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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6月28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该县两居民李太兴、李春状告《知音》杂志侵权一案,第一被告作者刘辉和第二被告《知音》杂志被一审判处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8万元,公开道歉,并在近期的《知音》杂志上刊出道歉声明,稿件需经法院审核。
 1997年第8期的《知音》杂志上刊出了署名刘辉的题为《父亲,女儿为您的忘年恋证婚》一文,文中穿插引用了照片,但照片上的人物与文章无关,竟是梁平居民李太兴和侄孙女李春的照片。文章和照片刊出后,给李太兴和李春精神上生活上带来恶劣影响,前者夫妇反目;后者男友离去。在经过长达一年多的交涉中,《知音》和作者互相推诿,无奈,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把《知音》和作者推上了被告席。
 6月28日,梁平县法院民庭法庭经过了11个小时的调查举证、辩论和调解,于当日23点15分作出了一审判决。法庭经审理认为:由刘辉撰写、《知音》杂志刊登的《父亲:女儿为您的忘年恋证婚》一文,照片与文中人物不符。作者刘辉明知照片上的人物与本文没有关系,却投给杂志社,属故意侵权;《知音》在收到稿件和照片后,并未完全严格审查、核实,就刊登出来,属侵权的过失行为。稿件和照片刊出后,给原告带来了极不好的影响。但是,原告提出的赔偿额过高,法庭不予主张。当庭判决被告分别赔偿李太兴和李春各4万元,诉讼费2910元由被告承担。
 (陈显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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