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妥善保管保险单证。是载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保证,是投保人与受益人申请给付的主要依据。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简化形式,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保费收据是缴款凭证,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款或给付时应出具的证件。因此,保险单、保险凭证和保费收据必须妥善保管,并与身份证分开保存,以防他人冒领保险金。
二、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是否如期缴纳保费,是人寿保险合同发生效力的重要依据。人寿保费缴纳方式一般分为趸缴、年缴和限期年缴三种,由投保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在投保时任选一种缴费方式。这样,除一次性趸缴外,投保人应在投保签约时支付首期保费后,按保险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其余各期保费。如果到期未缴纳,且超过宽限期限仍未缴纳的,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
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另外,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如受益人、投保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填写变更申请书,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由保险公司在原保单上批准后,变更方能有效。
四、及时申请保险金给付。一般以死亡、伤残或疾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规定,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迟延的除外)。
(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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