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发生的悲剧
1997年7月29夜间,淄博市张店区某煤井班长常亮与弟弟常林都在井上上班。因为常林平时干活吊儿郎当的,常亮不放心,快11点的时候,他从井下上来看弟弟在干什么,结果,常林正坐在传达室里看电视。常亮很生气,对常批评了几句,而常林对此却很不耐烦。话不投机,两人发生争执,常亮气得转身就走,常林追来,用一石块将常亮的后脑勺打伤。常亮又惊又怒,随手拿起一把铁锨,将锨头摔下,用锨把打了常林头顶一下,常林“扑通”一下倒在地上,随后爬起来朝电工房方向逃去。这时有人过来劝架,将常亮拉去医院包扎伤口。常林跑到工棚便躺下了,过了一会,一块干活的人发现常林不动弹了,急忙将其送往医院。在医院常林一直昏迷不醒,经医治无效,于8月14日晚上8点多停止呼吸。后经鉴定系头部颅脑损伤后在功能无法恢复的基础上,又并发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根本死因系颅脑损伤。常林住院期间,常亮多次探望,并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
命案悄悄“私了”
常林死后的第二天,常亮和他的两个哥哥把村里的长辈、矿上的领导请到常林家里,和常林的妻子及其娘家人一起商量处理常林的后事。有位长辈提出:“常林已经死了,留下一个儿子还未成人。常亮家大闺女才十多岁,两个刚出生的儿子还不满周岁。如果报了案把常亮抓进去,两个家庭就都完了,对谁也没有好处,不如商量个办法私了吧。”在场的人纷纷表示赞同,劝常林的妻子田英不要追究常亮的刑事责任,这样两家都还可以照顾。田英倒也“通情达理”,思考再三,说道:“都是亲兄弟,再处分常亮,常林也活不了。可是现在家里没了顶梁柱,我带个孩子怎么过?……抚养孩子的费用,每月200元吧,从现在起到他18岁时止,一次性付清。”常亮表示同意。众人就商量着起草了一份协议,内容大体是:因常林亡故,由常亮支付其子每月200元生活费,至其18岁时止,总计29400元,一次付清,田英收款后免去常亮的一切法律责任。在场的人除村委及矿上的领导外,也分别作为见证人签了名。事后,常林的尸体被火化,丧事很快便处理完,一件命案似乎就这样顺理成章地悄悄过去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时间过得飞快,事情过去转眼已快一年。常亮是个老实人,他为自己一时鲁莽而使弟弟撒手人寰深深自责,带着一种赎罪心理,他对常林留下的孩子比对自己的孩子还要关心,田英母子俩有事一张口,常亮都是尽力去做。这让田英稍感宽慰。事情刚“私了”时,常亮还整日感到惶恐不安,时间长了,一颗揪着的心也就渐渐地放了下来。
1998年6月份,一位公安干警前往常亮所在村庄了解情况时,无意中听说了常亮失手将其弟打死的事。公安部门立即对常亮进行了传讯,常亮对此供认不讳。
1999年3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常亮犯故意伤害罪,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其辩护人为其辩称:常亮面对弟弟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是正当防卫,尽管从后果看其防卫程度已超过必要限度,但其事发后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常亮家属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要求法院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近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常亮面对他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因防卫的故意而放任引发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其辩护人关于其系正当防卫过当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其减轻处罚。对其关于自己并无伤人的故意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常亮事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其家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据情对其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最后以常亮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常亮服判,未提出上诉。
“情”与“法”
常亮最终还是因为自己的罪过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事情的结局又引出了一个古老而久远的话题———“情”与“法”。按照“常情”,常亮案的“私了”似乎是最现实、最妥善的处理办法了,但是按照法律,常亮却是被定罪判刑,在此,“情”与“法”发生冲突,相比之下,法律显得有些“冷酷无情”。然而法之所以为法,正是因为其铁面无私,不偏不倚,如果加进过多的“情”———同情、亲情、友情、爱情……,法律的天平就要倾斜,法律的公正、威严就会大打折扣。希望善良的人们在生活中遇到这类冲突的情况时,莫忘依“法”行事,“情”与“法”,还是“法”重。
(肖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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