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项法律实施后,纳税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有以下权利:
有权对执法依据的合法性申请审查
如果认为税务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认为税务机关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对税务机关依据的下列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是,前一、二项的规定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如果对行政复议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以及不方便参加行政复议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信得过的其他人代为参加。
有权对复议申请方式进行选择
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选用口头申请时,一定要让行政复议机关在听取申请时,做当场记录。记录完后要对记录情况核对一次,看是否准确。选用书面申请时,一定要将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依据和时间详细叙述清楚,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有权选择行政复议机关
如果对县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根据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机关。即申请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是如果不服县以上国税部门的行政行为时,只能向其上一级国税部门申请复议。因为国税部门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在复议期间有查询权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这是行政复议法让申请人具有的一个知情方式。在申请行政复议后一定不要忘记法律赋于纳税人的这项重要权利。
有申请赔偿权
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被一个行政部门侵犯后,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申请停止执行权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有复议或是诉讼的选择权
当税务机关决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解缴税款或加收滞纳金而纳税人不服时,必须先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收到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先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过程中有权不向被申请人提供收集证据的机会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这是维护权益的重要一环。如果坚持这一条,被申请人由于未能补充、收集到证据,他的行政行为可能因缺少证据而被撤消或变更,或被确认违法,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负担行政复议费用
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于申请人的法定权利,申请人不需负担行政复议机关的任何费用。
(高庆杰 孙洪波 吴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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