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讯 9月2日,四川法制报“安岳新闻侵权官司”二审胜诉,从而被此间业内人士称为“以民主的方式,用公开调查的手段进行舆论监督的形式取得了合法地位”!
一般情况下,新闻媒体从群众来信中发现有新闻价值的线索后,多是派记者进行调查,待有一个明确的结论或结果后再行刊播。但四川法制报总编辑曾庆余却提出了一个“公开调查”的思路,选择有刊发价值的群众来信直接见报,同时加“编后语”,让被批评者或其上级单位也有说话、辩解的机会,让其公开回答批评者提出的问题。来信扮演的是原告的角色;“编后语(报纸)”扮演的是公正人的角色,不对所刊载的来信反映的问题表态,只要求被批评者针对来信提及的问题公开、书面回答本报及读者;被批评者则扮演的被告角色,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答复、辩护或认错。
这一栏目自1998年1月推出至今,已刊出150多期,收到公开回复约占80%。其中来信反映属实或部分属实的,问题得到解决的占60%,反映情况不实,通过公开回函予以解释、澄清的占40%。
1999年3月5日,四川法制报“舆论与监督”栏目刊出一封题为《安岳有人非法购买选票当选乡长》的群众来信进行公开调查。4月8日,该报在“舆论与监督·回音壁”以《所谓“破坏选举”之事不存在》为题刊出安岳县人大常委会及县委组织部的公开回函。4月12日,来信中被点名涉嫌贿选的三个当事人分别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四川法制报侵害名誉权,要求报社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70多万元。
5月28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三原告及代理人称:报社刊载未经核实的读者来信,没有履行对来稿真实性的核查义务,使有损三原告名誉的内容见诸报端流布社会,报社应承担侵权责任。报社辩称:报社并没有不履行核实义务,而是采取公开调查方式核实,并于4月8日刊出了调查结果。在4月12日原告起诉前,以公开调查手段完成了对读者来信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的全过程,并向社会公布了使原告名誉不受损害的调查结果,故不存在侵权之说。
一审法院不认可“公开调查”,判令该报登报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7900元。四川法制报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9月2日,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判决。判决称四川法制报“舆论与监督”栏目采取公开调查的方式发表群众来信,同时附“编后”要求安岳人大和县委组织部调查处理此事,并公开答复来信反映的问题。该“编后”并未对该来信发表自己的评论以引导读者对被上述人做出不当评价而侵害其名誉权。相反,“编后”让一般读者知晓该来信仅为投信之反映,而非最终调查结果,足以阻却读者轻信该来信内容之真实性而对被上述人做出不当评价。因此从整个事件的全过程及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看,四川法制报社并未对被上述人构成名誉侵权。遂撤消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间业内人士认为,该官司的胜诉证明该报采用民主方式以公开调查手段进行舆论监督这一新闻改革的探索取得成功。在《新闻法》尚未颁布前,该报创立的公开调查方式走上合法化途径,是我国新闻改革道路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本报记者 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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