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震 1996年以来,为刺激消费,扩大投资,带动经济增长,国家七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并加大了利率监管力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然而也应该看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利率监管上重存轻贷,致使高利放贷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以遏制,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高利放贷尤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的金融单位和基金会等非金融机构无视国家利率调整的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高利放贷的小气候;个别金融单位的从业人员利用客户急于用现的心理,自行约定贷款利率;一些金融和基金代办人员擅自高利放贷,中饱私囊。
利率调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九六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年增长率从十位数增长下降到现在的7.5%左右。生产萎缩,社会需求不旺已使大多数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社会物价持续走低,在此情况下,国家适时调整存贷款利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利放贷行为的存在和蔓延不仅削弱了国家的利率调控作用,而且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为此,在利率监管上既要治理高息揽储,也应治理高利放贷,确保国家存贷款利率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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