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发生的“绑架案”


  99年8月19日下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庄严肃穆,被告席上羁押犯人的铁栏里,一个身材瘦小的中年男人声泪俱下:“我只想把货款要回来,没想到就犯了法。请法官看在我上有八十老母,下有三个未成人的孩子需要照顾的份上,对我这个法盲从轻发落……”旁听席上一片叹息。
  被告叫曹振安,现年41岁,河北省邯郸市人。98年8月,他给淄博市淄川区杨寨镇某个体烤花厂经理房某送了20多吨原煤,当时说好了现钱交易,但送货后房某却迟迟不付款。曹上有体弱多病的八十多岁老母,下有正在上学的三个十多岁的孩子,生活很困难,给房某所送煤款又是借来垫上的,这对他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钱要不回来,曹只好借钱维持生活,根本无力再做其他生意。为此,他先后7次从邯郸到淄博来要钱,但房某以种种理由推拖。截止99年3月份,房某总共才付给曹振安1000多元钱,仅够他来回路上的花销,尚欠2900多元没给。3月19日是曹的父亲去世周年祭日,曹却连祭奠父亲的钱都没有,这让曹振安悲愤不已,他决定铤而走险,绑架房某的儿子,逼迫房某把钱付清。
  99年3月16日,曹叫上其侄子曹玉杰,在邯郸市雇了一辆出租车来到淄博,曹向曹玉杰说明了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的打算,二人一拍即合,第二天上午11时许,两人乘出租车来到某煤矿子弟小学,将房某的儿子小亮骗出,强行带至邯郸市峰峰矿区曹玉杰租住的房内看守,并多次向房某家打电话,让房某拿3万元钱赎人。3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两人在其指定地点取钱时,被公安人员抓获。99年8月6日,张店区检察院以两人犯绑架罪向张店区法院提起公诉。
  8月19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曹振安、曹玉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胁迫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害人房某在经济交往中有违约的过错,但以此不能影响二被告人犯罪的构成,也不能成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不分主从犯,但曹玉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轻于曹振安。最后依法当庭宣布:以绑架罪判处曹振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曹玉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表示服判。
  与许多情节复杂,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刑事案件相比,这是一件比较简单的绑架案,然而案件带给人们的思考却很多:1、假若曹振安法律意识强一些,知道用法律手段追要货款的话,他怎会落得如此悲惨的下场?2、尽管曹振安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尽管人们对曹振安的家庭不幸不无同情,然而铁法如山,不容动摇,曹振安最终还是受到了严厉的惩罚;3、作为本案被害人的房某在整个事件的发生中也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如果不是他一再拖延付款的话,为生计所迫的曹振安还会出此下策吗?希望生活中的“房某”们能从中得到些什么。
  (肖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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