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女人与法


  蜀都某大报同日登载出两条社会新闻,联系起来一读,颇还耐人寻味。
  一条是一位经商的中年女人,生意场中结识了长她近20岁的某离异老头,一起同居了数年。此中两人都认为只要感情好,没有必要去扯什么“发票”。殊不知近日老头突患重病,口已不能言,住院的第二天,女人便被老头的儿女从二人的居所中赶了出来,部分资产亦遭“接管”。女人无奈求诸通过法律,认定自己已存在数年的“事实婚姻”,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权益。不料对方又称老头根本就未离婚,配偶尚在,只是已分居多年,反要诉她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
  第二条新闻是说一离异女人,带着儿子择偶另嫁。儿子从13岁长到18岁后,对母亲继父仇恨日深,不是要钱就是打骂。继父多次被殴,母亲亦无数次被打被诟。忍无可忍之下,女人搀着被伤的丈夫走进法院,要求中止其母子关系。称“过去他打人骂人,街道和派出所都说是家庭纠纷,不好多管;断绝了关系,我管不了他法律总可管他治他”。
  对于第一条新闻,关涉那个女人的处境,不少人均表同情;而对后一位,则有人认为母亲告自己的亲生独子是不是太绝情了?但稍加思索,事情又完全可以反过来看。前者对人生对生活是否太过草率,乃至苦果自食、非怪他人?因为此事虽未了结,但可以肯定最终结果对她不会有利,同居数年而缺少法律依据,对生活未免也太儿戏化了。你蔑视法律,你又怎能指望在你需要时法律来保障你呢?对于后者,我们倒可视为一位“觉醒”了的母亲。追求一己后半生的幸福,何错之有?又何羞之有?儿子“翅膀一长硬”便横加干涉,大打出手,全不念母亲养育之恩,本身就是忤逆,绝情绝义的首先是儿子。在别无更好的解决办法时,毅然求助法律(暂不管我们的法律有无可以断绝母子关系的规定),走出这一步,既是一种勇敢,也是一种理性。可叹的是,生活中多少人牺牲了自己一生的幸福,为儿为女,却并没有使儿女由此变得理解、善良或更有社会价值,白白地奉献了!“不为儿孙作马牛”,大胆追求本应属于自己的生活,应该便是中老年人现代意识的一种觉醒。
  两位新闻人物一个避法、一个寻法,都让人联想到法律在今日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管是否意识到,充满社会性的法律意义,已不知不觉地渗透到我们宏观与微观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我们多一些法制观念,不让所谓情的面纱模糊了一切,我们就会活得更清楚明白些,至少也会避免到头来的几多尴尬和困扼。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