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仁杰 在国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民众一个很普通的权利。西方人一旦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想得最多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我国现今的法律包括新刑法上,尚找不到有关精神损失赔偿的明文法规。正因为此,在法庭上,精神索赔的数额成为双方律师争论的焦点,常常造成“当庭议价”的场面,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尤其对于消费者协会等一些群众性团体来说,调解难度更是可想而知。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近年来,高额精神损失费索赔案时有发生。上海市一户居民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安一家公司赔偿其损失2万元,原因是这家公司的上海经营部在发广告时,误将该户居民的私人电话作为公司经营部的电话刊出,致使其长期受到无礼电话的影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未成年少女贾国宇卡式炉爆炸被毁容案,判处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治疗费等共计27万余元;江苏启东市一位消费者喝到了有3只苍蝇的啤酒,向生产厂家索赔16.5万……
业内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实际损失应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认真研究精神损失赔偿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风气都是大有好处的。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目前的《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更谈不上什么标准,有关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认定主要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