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西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朝安肇事后逃逸,被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吴朝安,1997年购买了镇平县贾宋镇李某挂靠在“贾宋汽车运输公司”的解放牌151型蓝色齐头货车一辆,进行私营运输业务。1999年元月25日吴朝安为湖北省钟祥市一货主承运苹果,27日23时许,吴朝安驾车行到西峡县丹水镇七峪路段时,将行人刘金定撞死在312国道1170KM+100M处,吴朝安明知车已肇事而逃逸。正好,肇事时被同向行驶车辆的司机发觉记下肇事车的车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的侦查,于1999年2月2日将吴朝安抓获。经鉴定刘金定死于开放性颅脑损伤。后在县交警队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吴朝安赔偿死者亲属30000元。
虽然吴朝安赔偿了死者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97年刑法对79年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作了重要的补充修改,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的被告人吴朝安在明知自己肇事后,没有积极地保护现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处理此事故,反而驾车逃逸妄图逃脱罪责,但最终吴朝安还是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此,要告诫司机朋友们,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积极同公安机关配合,切忌妄图一逃了之。
(李新春 黎西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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