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车惨剧发生之后


  □谭建军 向春
  1999年8月12日,湖南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原告胡莲芬诉被告贵阳铁路分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公开宣判,判令贵阳铁路分局一次性赔偿原告胡莲芬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金、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除夕夜坠下列车一死一伤
  99年正月初一这天早上六点多,辰溪县熊家湾火车站附近的农民妇女谢龙珍夫妇俩一大早来车站办事,当走到车站旧扳道房边时,依稀听到女人呼救声。循声过去,只见一个满身是血的年轻女子正呆呆地站在路轨旁。善良的他俩赶紧上前询问,女子惊魂未定地告诉他们她是从火车上掉下来的。夫妇俩一听,连忙把她扶到熊家湾车站内,交给了铁路工作人员。
  通过仔细地询问,车站工作人员得知她叫胡莲芬,昨晚在这附近与丈夫一起被迫从杭州东开往贵阳的415次列车上跳下来的,她头受了伤,丈夫怎么样还不知道。把受伤的胡莲芬送往附近的乡卫生院治疗后,车站工作人员又沿着铁轨搜寻,在不远处找到了一具男尸,正是伤者胡莲芬已摔死的丈夫。
  熊家湾车站的上级单位怀化车务段于2月20日出具了这样一份书面材料:
  99年2月16日在我段管内辰溪至熊家湾区间K392+700米处发现一死一伤二人,死者宋俊书,男,32岁,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龙洞村岔河组人;伤者,胡莲芬,女,31岁,系死者妻子,持杭州东至贵阳415次车票(1999年2月14日19:05开):09J070759#、09J070760#。特此证明。
  从行驶的火车上掉下二个活人,而且一死一伤,这可非同一般!熊家湾车站立即向怀化铁路公安处报了案,并迅速与贵阳铁路分局取得了联系。怀铁公安处立即派出民警,对正在卫生院紧急治疗的胡莲芬展开了询问。贵铁公安处乘警支队也随后派员赶到了,询问之下,病床上的胡莲芬抽抽咽咽地讲出了———
  奔丧路上遇劫匪被逼跳车?
  我跟着丈夫从98年5月离开贵州织金县黑土乡龙硐村岔河组在浙江绍兴一个工厂打工,每个月辛辛苦苦二人可剩千多块钱。99年2月13日快过年的时候,我们接到家里发来父亲病故的急电,便于2月14日从杭州东乘415次列车匆匆赶回贵州。我们的车票都没有座号,都挤在6号车厢。2月15日,列车运行到了湖南境内,乘客已基本上下了将近一半。晚上约摸八点钟的时候,有四名陌生男子过来坐在了我俩边上与我们攀谈。这伙人对我丈夫说,大年三十,他们还在车上过着烟都抽不上的惨年,要我们给他们一部分钱让他们勉强过个年。当时我感到事情不妙,便借故上厕所离开座位去报警。6号车厢乘务员不在,从7号通往8号车厢的过道门又被拴死没法通过,我无奈返回了原位。待我回去后,有一名歹徒就从身上拔出匕首,威胁我们说:“不许动,赶快把钱拿出来,否则就杀死你们。”另外三人便开始对丈夫强行搜身,把他掖在上衣口袋里的4500元现金全搜去了。他们又拿着刀过来搜我,我往前走,他们也尾随到7号车厢,我丈夫跟过来说:“我的钱都拿给你们了,你们还找我爱人干什么?”并赌气地说:“你们要了钱,是不是还要命?”几个人一听,便把我爱人往近旁的第一个车窗口推,我紧紧拉住我爱人,他们拼命把我爱人往车下推,我由于紧抓着丈夫的手身体失去了重心,丈夫被推下车后,我也跟着被扯下了车……
  铁路警方遍查访不予立案
  如果当事人陈述真实,那么案情是相当严重的。2月19日,值乘当次列车的贵阳铁路公安处乘警大队派员前来胡莲芬治疗的卫生院询问了案情。随后又对胡莲芬所乘415次列车车班的有关人员展开了调查,案卷上的所有询问材料都只显示了一个事实:当晚该次列车并未发生过任何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列车内治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反映。
  引人注意的是两个据称是当时坐在七号车厢的乘客的陈述,家住贵州关岭县的年轻女乘客夏某接受贵铁警方询问时说,在列车运行的那段区间她一直在同当班列车员聊天,车上一直有乘警巡视,根本没发现什么异常的情况,更没看见过有什么人在车厢内叫喊、追打、跳车的事。贵州六盘水市年过花甲的陈某某也说当时没发现车上有什么情况,乘警经常巡视,秩序很好,但不知何故,二人都拿不出该次列车车票,但胡莲芬在前后达十多次的询问中,一直陈述稳定,坚持她夫妻俩路遇劫匪被逼跳车的说法,还详细的描绘了四个歹徒的体貌特征,并说在她坠下前,那头过道一个有络腮胡子的老头看到了这些。
  3月2日,贵阳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415次列车乘警韩斌等向上级递交了就此事件呈请不予立案的报告,认为:……伤者所陈述的情况不存在,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当日有关领导即批示同意不予立案。
  此次事故发生在怀铁总公司怀化车务段管内,按铁路有关规定,怀化车务段为事故处理单位。4月1日应怀车段通知,贵阳铁路分局派员来怀化,在怀车段主持下与胡莲芬一方就事故的处理问题进行了协调。在协调过程中,贵阳铁路分局态度强硬,坚持认为既然公安部门经调查已经排除当时车上有刑事案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发生,那么乘客胡莲芬及其丈夫坠车伤亡就只能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依照铁路的有关规定,应由伤亡者自身承担全部责任,贵铁分局从人道主义出发,可适当给其一点慰抚金。对此,失望的胡莲芬一口予以回绝,双方不欢而散。三个月后,胡莲芬一纸诉状递到了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将贵阳铁路分局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开庭断曲直原告获赔
  怀铁法院于7月12日正式受理了该案,并定于8月11日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胡莲芬没有参加庭审,只委派了二位亲戚代为出庭。经庭前交换证据,法院对原告夫妻的身份证明、车票及二人坠车伤亡事实等证据予以了确认。庭上,双方围绕胡莲芬夫妻俩究竟是因自身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坠车在举证和辩论时展开了激烈的对抗。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的系列调查材料,意图以排除当时415次列车7号车内发生过任何治安、刑事案件和异常情况来证明原告系自身原因坠车。对此,法庭在当庭认证时裁定:被告方举出的证据不能完全排除原告是因非自身原因坠车的,对其主张没有证明力,因而不予采信。同时被告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庭认定原告方系因非自身原因坠车。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由于被告方不能接受原告提出的条件,调解未达成协议。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胡莲芬与其丈夫持有效车票乘坐旅客列车,与铁路方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铁路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除铁路方能证明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外,应对运送责任期间的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贵阳铁路分局在法定期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胡莲芬夫妇系因自身原因坠车,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其旅客人身伤亡保险金。遂依法判令贵阳铁路分局作出以上赔偿。宣判后,原告方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则称持保留意见,但目前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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