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重复保险,等于“双保险”
老王以半生积蓄,建起一座二层小楼,全家人喜气洋洋地搬进了新居。但不久,老王的新居旁开了一家个体的家具厂,堆积了大量的木材,随时都有发生火灾的可能。老王于是就在县平安保险公司为新房投保了十万元。但同事却对老王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很少有人能得到全额赔偿,建议老王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再投一次保,来他个双保险。老王觉得有道理,于是依计而行。
一天,家具厂果然失火,把老王的房子烧成了一堆瓦砾。老王非但不急,反而认为可以发上一笔。谁知总共却只得到九万元赔偿。《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根据这一规定,重复保险与一次保险的法律后果都是一致的,并不可能得到双倍的赔偿。
误区二:出了保险事故不及时通知
一个冬夜,陈厂长出差归来,发现家门虚掩,房中一片狼藉。报警之后,经陈厂长清点,被盗财产价值17000元。但面对邻居的关切,陈厂长告诉邻居,他已对家庭财产投保了盗窃险,请大家不必担心。事发一星期后,警方未能迅速破案并追回被盗财产,陈厂长便持保单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要求。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误区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了,也不通知保险公司
最近,小刘居住的那幢宿舍的一楼,被一个体户租下开了个塑料厂,管理得很不严格,小刘的邻居们都担心会发生火灾。而小刘却安如泰山,原来半年前他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惶惶不可终日的邻居们这时才纷纷去投保。果然火灾发生了,大伙一块到保险公司索赔,结果其他人都实现了自己的要求,唯有小刘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小刘不能获赔,是由于他未能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四:出了事故袖手待赔,不保护现场
某市居民林某与该市保险公司协商订立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在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林某家中因电线短路引起了火灾,财产损失严重,次日,林某即请人对自己的住房进行了清理和修复,对已无法使用的东西,登记了清单以后,就当作垃圾处理掉了。稍加安顿,林某便前往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发现火灾现场已被彻底破坏。保险公司即以林某不能提供证明损失程度的证据为由,仅对林某作出了部分赔偿。林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说明,投保人欲得赔偿,就必须提供其所受损失的有力证据。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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