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悬赏仅应用于个案,尚未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运作。尽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有对通缉逃犯可以公开悬赏的内容,但对怎样悬赏尚无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现在少数群众不愿配合司法机关破案,与一些地方警民关系不融洽有很大关系。而悬赏制度既符合市场经济中有偿交换的原则,也符合鼓励知情者举报的道德规范。
据了解,公安部正准备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准备以今年全国范围内的追捕逃犯为契机,建立新的通缉制度。改革后的通缉令将设两种:一种是A级,为公安部通缉令,悬赏金额为5万元;一种是B级,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申请发出的通缉令,悬赏金额由各地自行拟定,
何教授认为,悬赏制度化,首先应界定适合悬赏的案件。他建议,除了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的重大疑难案件外,一些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也可用悬赏这一形式,同时可以拓宽至对贪污受贿者的举报。其次,应拓宽悬赏奖金来源。除了财政专项拨款、从办案经费中提取以外,可扩充到企业、个人捐资。第三,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何教授说,虽然法律规定知情者有作证的义务,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加之证人保护机制不完善,证人有害怕打击报复之虑。而在香港,专门成立“保护证人组”,西方一些国家甚至把可能遭遇危险的证人送到安全的城市工作、生活。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起草《证人法》,拟对证人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和人身安全的保护。
何教授强调,以往执法机关对公布案情有许多顾忌。一则害怕给群众造成“一片漆黑”的不良印象;二则害怕给罪犯以反侦查的机会,影响破案,往往等案情水落石出、罪犯缉拿归案后才告白天下。结果证明,许多案件由于“雪藏”太久而贻误了破案最佳时机或延长破案时间。
(李云贵 摘自《湖北经济报》 林世钰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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