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时间差


  □余重清
  近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开始推销员说合同 从缴费之日生效,可等保单发下来,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却比缴款日晚 了一周。问其原因,说一是公司要对投保者情况进行审查,二是要排 队等微机打印,只能以正式出单时间为准(如果这是惯例,推销员是 应该知道的,而且应事先向顾客说明)。换句话说,在缴款后的一周 时间里,尽管顾客缴了款,自以为保险生效了,而实际上在此期间出 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的。
  保险合同是关系人身保障的契约性商品,要排队等微机打印,且 以打印时间为生效时间,显然站不住脚。买卖双方的生意,怎么能由 一个具体的操作工具来左右呢?
  至于审查投保者情况,即保险公司对投保者应推销员要求填写的 表格进行审查。姑且不说这种审查比推销员当面考察有无更实际的意 义,既要审查,就应该在审查合格、同意承保之后订立合同、收款, 不承保就不收费;如果已经收费,审查合格,出具保单,生效时间就 应该从缴费之时算起;如果觉得不宜承保,就应即刻返还。保险不是 期货,收了顾客的钱,却要过一段时间才履行保险责任,哪有这种道 理!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 可见,保险公司在推销员与顾客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以后,推 迟履行责任的起始时间,不仅有违情理,而且有违《合同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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