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不立书
口头协议事不成


  张某、林某系四川省雷波县农民,相邻而居,和睦相处,关系甚密。1999年3月,张某在外承包工程,急需用款,便与林某闲谈,欲把自己位于乡镇临街门面计35平方米的房屋出卖。林某欲购。于是2人将各自的妻子叫在一起协商,议定:张某的门面计款5万元,由林某买下。林某先付5000元,余4.5万元,待张某工程完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再交房交款。双方谈妥后,林某当即付给了张某5000元,张某提议请人写一个书面合同,林某言明没有必要,彼此信任就行了。张某写了一张收条了事。1999年10月5日,张某在外地的工程竣工返家。次日,张某拿着5000元钱找到林某声言:“房子不卖了,现还你交的5000元”。林某拒绝收钱,并要求张某尽快交房,他付余款。双方各持己见,林某诉讼到法院,要求确认,他与张某的买卖房屋口头协议有效。
  1999年11月10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林某的房屋买卖行为,仅有口头协议,且事后张某翻悔,房屋又未实际交付使用,据此,依照有关法规判决:张某与林某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无效。张某返还林某购房预交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决,不上诉。
  点评:本案是一起买卖纠纷,但又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关系。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买卖,除了具备买卖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以当事人双方到有关房管机关登记过户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房屋买卖过程中,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就没有发生变化。其二,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书面合同中应当写明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价值、付款和交付房产的期限和方法,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盖章,写明合同订立的日期。上述两点,即为房屋买卖的特殊性。该案中,张某与林某买卖房屋,虽然双方口头议定了价款,并约定交付时间,买方预付了部分货款,但他们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事后一方翻,显然,口头协议无效,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种交易十分活跃的今天,房屋买卖已成为人民生活中常有的事,但人们往往忽略房屋买卖的特殊性,从而引发纠纷,增添诉累,值得引起人们重视。
  (赖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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