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澳门同胞结婚
如何申请办理登记


  编辑同志:
  两年前,澳门青年刘某来内地时,我与他相识,在交往接触中我们之间产生了爱慕之情,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一年后,他回了澳门,但我们之间仍情书不断。最后我与刘某商量于明年元旦在内地登记结婚,但不知是否符合条件。请问,内地公民同澳门同胞结婚需具备什么条件?又该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读者 方蔓
  方蔓小姐:
  澳门于今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内地公民与澳门同胞之间结婚,如果在内地办理登记,那么除结婚登记手续上有些特殊外,法律适用均应依内地的婚姻法;如果在澳门登记,则应按照澳门特区的法律进行。由此可见,内地人士与澳门同胞结婚并在内地申请登记的,其条件与内地的公民之间结婚一样,均应符合达到法定婚龄(男不低于22周岁、女不低于20周岁)和双方完全自愿的条件,符合一夫一妻制,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2)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如麻风病、严重精神病或性病等未治愈的。
  你们双方若符合上述条件,申请登记结婚时应按下列特殊程序进行,即你们应共同到你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申请登记时,你应持有户籍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或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澳门同胞刘某须持有:(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2)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系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则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可;(3)在澳门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若无此证明,可由申请人在内地的亲友出具相关证明。另外,你和刘某还应持有由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若离过婚,或丧偶的,还须有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件;刘某若与他人有过同居关系,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你们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列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证明材料齐全,符合结婚条件,即给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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