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责任还是严格责任


  据悉,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正在修订之中。与其密切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进行修订。这两部法律的核心问题,实际上都是产品(包括服务)质量责任。以什么样的责任理论来认定生产者、经营者(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是修订时应当首先明确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1993年制定并发布的。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又由于都是第一部在界定产品质量责任时,“两法”实际上是以合格责任理论来认定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的。《产品质量法》第七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合格就是符合标准。
  我们知道,质量概念的内涵早已不限于合格(符合性质量),适用性质量定义早已被人们广泛接受。通行世界的国际标准ISO8402的质量定义已经把二者综合起来。如果仅用合格与否去制定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就可能因其所依据的标准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使用燃气热水器致人死亡的事时常见诸报端,据说那些热水器都是合格的,原因在于消费者使用不当。其实,这么多死亡事故的发生,不正好说明热水器所依据的标准存在问题吗?事实上,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涵盖率并不是很高的,相当多的产品是按企业自己的标准,甚至是无标准生产。即使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却不执行,仍按自己的标准生产。这样,一些产品即使是“合格”的,也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其次,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权又主要在企业手中,消费者难以提供不合格的证据,因而在争议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不错,有处于第三方地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但这些机构受理假冒伪劣产品的举报都要收钱,何况消费者?检测费动辄成百上千,几十倍几百倍于产品的价格,谁又敢贸然委托检验?而且,即使这些机构,相当多的产品质量检测也只能委托企业自己进行。
  国际上类似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是产品责任,通行的是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其立法所依据的理论也从疏忽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发展到严格责任理论。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产品严格责任理论,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不管是设计(标准)缺陷还是生产(制造)缺陷,只要对消费者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的人身遭受伤害和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显然,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此尚有很大的差距。在修订“两法”时,我们应当把立足点真正转移到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充分借鉴产品严格责任理论,使“两法”在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李正权)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