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违规开发房近几年因房地产开发较热,具备开发条件的搞房地产开发,但不具备条件的也在搞,甚至有的单位随便弄来一块地就搞起开发来,成为空壳公司。这些公司由于资质审查不合格,无法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合法手续,因而所开发的住宅也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从而被堵在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大门之外。对此,购房者不仅要看房屋的价格和地段,要更落实销售商是否拥有销售许可证,能否及时获得房屋产权证,否则再便宜的价格、再好的地段,你都不能买,以免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是城市联建房由于历史原因,不少企事业单位或多或少都拥有地面,即国家行政划拨的土地。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与这些单位联合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开发房地产,建房后按五五或四六分成,双方把各自分配的房屋,一部分有偿分给职工,一部分搞活对外出售。这样做似乎合情合理,但实际上是违规违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建住宅必须由本单位自用或职工投资购买居住,不准出售或出租给外单位,更不能当商品房出售,因为该住宅项目是以土地所有方名义以联建名义立项的,主要是供单位自用,开发商不向国家缴纳地价款,也未办理商品房销售的有关手续,就不得擅自对外销售联建住宅房。如开发公司欲出售此类房屋,则需要先补交地价款并补办有关手续。城乡个人如果要买联建房时,首先要弄清是否给国家交了土地出让金,有无土地出让证、开工建设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有关售房手续是否齐全;其次,要弄清产权归属,自己拥有产权,才能真正拥有对房屋的支配权;如一时办不了产权证,务必要求开发公司提供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
三是村镇合建房位于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常受到房地产开发商的关顾,这里的土地既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离城区又比较近,所以他们愿与村镇联合开发房地产,或以旧村改造为名,或以修桥造路为名,或以助教兴村为名,或以农民个人集资盖房为名……而所建住宅受土地所有制限制,一般均难以进入市场交易。特别是农民集资房,不是经营性住宅,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土地征用手续,其房屋买卖的行为是无效的。有些开发商私下销售的这些住宅,使购房人房子住了多年也无法办理产权证。
(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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