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笑伤人无故意
不担刑责负民责


  1月15日,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人身损害案,被告人郑从江被判无罪,郑从江赔偿自诉人蒋兴珍医药费405.6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至此,一起因开玩笑引发的人身损害案告结。
  1997年12月,家住雷波县海湾乡白龙村、善于言谈取笑的六旬老农郑从江,从县城返家。途中见前面同乡妇女蒋兴珍和李中玉两人边走边聊天。郑上前对蒋、李2人开玩笑说道:“你们俩个好好哟”,随即用双手将蒋、李2人的头部相碰。蒋兴珍便说,郑把其头部撞痛了。后三人各自走散。事隔数天,蒋兴珍称头痛要求郑为其医治,郑将其带到县医院检查无结果。后蒋兴珍便到成都华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1999年6月3日,凉山州公安局法医结合医院检查结果及蒋兴珍自诉材料鉴定为:蒋兴珍头部撞伤致短暂昏迷,系轻伤。随后蒋兴珍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郑从江的刑事责任,并附带请求民事赔偿8946.98元。
  雷波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郑从江主观上无伤害蒋兴珍的故意,且蒋兴珍受损害较轻,故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蒋兴珍头部受伤后,经雷波县医院医治,耗去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计405.60元,对此,郑从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蒋兴珍的其他损失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一次玩笑,六十岁的老人郑从江吃了官司,赔了钱,教训深刻。
  赖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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