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开据假存单构成金融票证罪


  被告人陈某,雷波县建设银行某办事处会计。1995年至1998年陈多次从自己工作的办事处金库拿出20余万元(对陈的挪用公款本文不述)借给赵某。陈某多次向赵某催要借款,因赵某无偿还能力,还款未遂。1998年,雷波县建设银行被撤销,陈某为及时索回债款,向赵某开出一张雷波县农业银行某储蓄所存单,金额为8万元,并偷盖上有效印鉴。赵某获得存单后,以该存单作保向他人借款12万元,始得发现。
  1999年11月10日,雷波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为索回挪用借出的公款,为他人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陈某未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本案是一起伪造、变造银行储蓄所存单的犯罪。该罪是1997年刑法中确定的新罪名。所谓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为: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亦构成此罪主体。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4、犯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实施了伪造、变造委托收票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单等其它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属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本案例中,陈某为收回非法挪用借出的公款,在赵某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伪造了一张赵某存款金额为8万元的存单。陈某的行为符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特征,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徒刑并处罚金,是正确的。
  赖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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