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有工作,但是他对我们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偷家里的钱挥霍浪费。现在我和老伴都已70多岁,我们打算立遗嘱将全部财产遗留给小儿子,取消大儿子的继承权,这样做是否可以?
读者 张保星
张保星同志: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是基于养老育幼,发扬家庭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所制定的。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此,财产所有人生前完全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表明自己死后愿意将财产给谁或者不给谁,也可以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个人。但是,在立遗嘱时,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大儿子已经独立生活,却不尽赡养之责,因此取消他的继承权是合法的。不过,为家庭的长远着想,还须慎重考虑,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免得日后节外生枝。
(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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