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如何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在上述公式中,收入总额的概念是,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成本、费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另外,在当期作为费用扣除的项目还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损毁净损失、往来款项中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控制在收入总额的5‰以内)、固定资产折旧等。
  办法中还规定了一些不得扣除的项目,这些项目分别是,一是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二是被没收的财物和支付的罚款;三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四是各种赞助支出;五是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六是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七是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八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九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年度经营中发生亏损的,经批准可以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有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扣除。
  (刘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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