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索债伤人 赔偿理应当


  1月14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受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宣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而引发此赔偿案的原因,仅为索要三十元借款而导致。
  1997年,雷波县渡口乡农民钟德秀向本组村民刘发沛借款30元。刘发沛多次找钟德秀偿还,钟德秀以1976年刘发沛曾借其三根木方未还为由拒付。1999年2月18日,钟德秀及其夫王华贵、其女王里兰为本组组长吴朝顺家种洋芋时,刘发沛率领郎舅佘启田等8人找到钟德秀,要求偿还借款30元。双方发生争执,刘发沛、佘启田等人将钟德秀、王华贵、王里兰打伤。钟德秀之弟钟德江得知其姐被打后,身藏菜刀赶到现场,遭到刘发沛等人围攻。钟德江抽出菜刀将佘启田的右脚砍伤。刘发沛等人将钟德江按倒在地,将其打昏。钟德秀、王华贵、王里兰受伤后,在渡口乡卫生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三人多处软组织受伤。共耗去医药费683.6元。钟德江伤情为:轻度失血性贫血、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用去医疗费1480.80元。佘启田受伤后支医疗费187.80元。1999年7月钟德秀等人向雷波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发沛、佘启田赔偿医疗费。同年9月,雷波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①钟德秀的医疗等费740元,王华贵医疗费72.70元,王里兰医疗费80.90元,共计893.6元,由刘发沛赔偿593.60元,佘启田赔偿300元。②钟德江医疗费1790.80元,由刘发沛赔偿1000元,佘启田赔偿790.80元。③佘启田医疗费292.80元,由钟德江赔偿。上列赔偿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付清。宣判后,刘发沛不服提起上诉。
  凉山州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钟德秀向刘发沛借款后拒绝偿还不妥,但刘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擅自率佘启田等人将钟德秀等人打伤,刘发沛、佘启田应承担赔偿责任。钟德江持刀将佘启田砍伤,也应赔偿佘启田的医疗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处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欠债当还,索债要依法。大动干戈,小借款惹出人受伤,高额赔偿,教训深刻。
  (润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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