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管理条例》给百姓带来什么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已签发国务院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将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给老百姓们带来了哪些必须依法遵守的规定和可以依法享有的权益呢?
  《条例》规定人民币的种类分为纸币和硬币,以普通金属、金银等贵金属及纸质制作的纪念币(钞)也都是人民币,各种人民币在货币支付活动中只能依其面额支付;也就是说,即使是某种面额为1元纪念币的市场价、或某种面额为10元的金币、银币的发行售价高达上百、上千元,但如果该种纪念币用作货币支付活动则只能依其1元、10元的面额进行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将有力地制止取缔目前社会上一些大商场、大企业、农村乡村等较多存在的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各类购物券、代价票、代币券、厂币、村币等。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含放大或缩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等行为;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为;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念币交易有关规定的买卖纪念币的行为,《条例》第43、44条明确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在对其给予警告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5万元的罚款;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技术、工艺及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20万元的罚款。
  《条例》第36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条例》第34、35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的,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应告知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若对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如果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将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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