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乡村教师,家住在农村,今年一月二十四日,邻居周某喂养的一只大公鸡不见了,周在左邻右舍的院外查找无果后,认为他养的鸡可能是我家的小孩偷了。于是,周某和其子趁我家中只有娃儿在家之机,闯进我家东翻西翻查找,事后还对我的娃儿进行威胁。我们大人回来发现家里的东西被翻得乱七糟八,追问娃儿,才知这回事儿。对此,我们找到周某理论,周某却恶凶凶地说:“到你家找找丢的鸡又不犯法,你把我怎么样?”请问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
读者:谢晓萍
谢晓萍同志:
从你来信谈到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所谓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须有搜查行为,具体表现为搜查、检查、搜身、翻阅、挖掘、抄家等;二是搜查的范围仅限于他人的身体、住宅;但这里所说的住宅不局限于他人的住房,而应是指他人居住的场所,如以船为家的渔民所居住的船就是其住宅;三是搜查行为须是非法的,即无搜查权的人对他人身体、住宅进行的搜查或者虽有搜查权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的搜查。合法的搜查不能构成犯罪。(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周某父子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是出以故意,客观方面是对你住宅的非法搜查,因周某不具有搜查他人住宅的权利。综上所述,周某父子的行为属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搜查罪。但由于周子未满16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此行为不能认定其犯罪。我国新《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周某的行为你应到公安机关进行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肖都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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