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律1999年4月,某文化用品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因代销合同结算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未结算代销文教用品为价值10万元,并于同年5月作出如下判决:由实业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将未销售商品退回,不足价值部分以人民币支付货款给文化用品公司。一审判决后,某实业公司一直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文化用品公司也未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到了1999年12月底,文化用品公司见对方久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文化用品公司的申请已超过执行的期限,又不存在期限中止等特殊情况,遂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文化用品公司总不明白,自己赢了官司,为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却被法院裁定驳回了呢?
其实,法院驳回文化用品公司的执行申请是正确的。这里涉及到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指当事人请法院执行已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的有效期限。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必须在这个有效期限内提出。如果无正当理由而超过这个期限。便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计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单位而非个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由于法院的判决规定某实业公司应当在1999年6月15日前退回未销商品和付清货款,因此文化用品公司只能在1999年6月15日至1999年12月15日这个期限内申请法院执行。而该方却一直拖到12月底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非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的债权在事实上很难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像该文化用品公司一样,赢了官司,由于不知道要申请执行以及申请执行的期限,以致逾期申请执行而被法院裁定驳回的为数不少。这个案例提醒债权人,赢了官司,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很难实现债权。
潘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