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向世俗开了三刀


  文/杜先福
  不满两岁的孙儿,把57岁的爷爷推上了被告席,经法庭审理,爷爷一审败诉。透过这场特殊的民事官司,人们可以从中看到———法律
  一
  四川省资阳市小院镇方广寺村二组青年周杨明,1990年在父亲周炳德主持下,与父母哥哥分了家。哥哥供养父亲周炳德,16岁的周杨明和弟弟周杨荣则供养母亲朱玉琴,并与母亲一起生活。后来,母亲朱玉琴改嫁与他人结婚,周杨明弟兄俩便各自外出打工,约定打工挣的钱各归己有。1995年,周杨明用自己打工挣的14000多元钱修了三间砖石结构的房屋,并于1997年5月同23岁的女青年胡家琼结了婚,98年4月24日生下一子,取名周田。
  1998年8月26日,周炳德再次主持周杨明与周杨荣分家,周杨明分得自建的三间房屋、部分家产和1710元债务。就在这年10月24日,年仅24岁的周杨明在唐山某煤矿务工时,不幸因工死亡,其家属共获赔偿35000元。当时,周炳德与儿媳胡家琼前往唐山处理了周杨明的善后,回家安葬完毕,掌握钱款的周炳德称,各种费用已花去9000元,余下26000元则经社干部和村民代表主持协商分割:“死者周杨明之父周炳德和配偶胡家琼各分割2000元,其余22000元作为周杨明之幼儿周田的抚养费。”周田之母胡家琼,又将自己所得部分拿出1000元,共计23000元以周田的名字存入小院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方广寺村代办站。之后,胡家琼带着幼子外出打工,即将23000元的股金单交由父亲胡志楷保管。至此,周杨明用生命换来的25000元就这样处置了。
  二
  周杨明死后,最为现实的问题是,年方24岁的胡家琼何去何从,其年仅6个月的幼儿周田应由谁抚养。胡家琼的公爹(公婆6年前已改嫁他人)周炳德认为,他是周杨明的父亲,是他抚养了儿子,儿子理应赡养父亲,现在儿子已死,赡养父亲的义务理应由儿媳胡家琼承担,此其一。其二,年幼的周田,是周杨明的后代,是周家的血脉,周杨明一死,胡家琼迟早要嫁人,周田理应由其爷爷或叔叔抚养,以保住周家的血脉。第三,胡家琼一方面要承担赡养公爹的义务,一方面要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因此,即使再嫁,也只能嫁给前夫的弟弟,这样,既不妨碍赡养老人,也可仍保周田不离周家。
  对于上述一、二条,胡家琼表示没多少意见,但第三条,却无法苟同。她认为,夫弟与她性格不合,且有不少她看不惯的缺点,她接受不了夫弟。她说,丈夫刚死,她很悲伤,现在不考虑婚嫁。大哥周杨和明显看出弟媳是不愿继续留在周家,就说,胡家琼如果不转房(即嫁给弟弟),改嫁别人也可以,但不能超出鲤鱼桥。鲤鱼桥是胡家琼驻地的小地名,意思就是说,即使胡家琼再嫁,也不能离开周家的掌握之中。对此,胡家琼表示无法接受。但公爹周炳德却一再要求胡家琼答应上述三个条件,特别是答应第三条。由此胡家琼与公爹产生矛盾,经常争吵,公爹摆出老人的架子,经常辱骂甚至殴打胡家琼,还说,周杨明是他儿子,周杨明死后所获赔偿,老人也应继承一份等等。眼见矛盾日深,胡家琼受不了公爹的辱骂和殴打,气得带着儿子外出打工去了。
  胡家琼离家打工以后,周炳德认为这是儿媳决心脱离周家,心里极为不满,竟撬烂胡家琼的门锁,搬走缝纫机、蚊帐、被盖等,还砸烂了电视机。认为儿子死后所获赔偿应由其均摊继承的周炳德,又于1999年6月10日,从胡家琼的父亲胡志楷处拿来周田所存的23000元股金单一并从中提取6000元作为他要继承的部分,另外又提取了500元,说是胡家琼曾经把他人打伤,周炳德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现提取500元作为垫付的医药费。由此,周炳德一共即提取现金6500元。
  不久,胡家琼得知公爹的行为后,即赶回家来,要求公爹退出提取的6500元和搬走的缝纫机、被盖蚊帐,并赔偿砸烂了的电视机。周炳德声称他提走的那笔款子是他本应继承的一部分,拒不退还,也不赔偿砸烂的电视机和退还拿走了的财物。公、媳间为此又是不断的争吵,矛盾几乎达到白热化的程度。一些世俗观念很强的人还指责作为儿媳的胡家琼这也不是,那也不是。有苦无处诉、有理无处辩的胡家琼,找到了资阳市四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詹义善,向他诉说了自己的不幸。
  三
  听完了胡家琼的情况介绍,詹义善当即义无反顾地表示愿意作小周田的代理人,并倾力打赢这场官司。99年12月19日,做了几十年公安工作的詹义善,不顾自己年事已高,仍象当年当公安那样,顶着寒风细雨,踏着泥泞小道,一头深入到小院镇方广寺村,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之后,又连续数日带着感冒疾病,查阅了若干法律条文,起草了诉状,替幼小的周田将其爷爷周炳德推上了被告席。
  2000年2月21日,资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田与其爷爷周炳德返还财产纠纷案。庭审中,原告周田的代理人詹义善,宣读了长达8000字的代理词,就周炳德之子周杨明死亡所获补偿金周炳德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继承份额的要求给予了有力的驳斥。
  最后,经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激烈辩论,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一、由被告周炳德将兑付卡返还原告周田。
  二、由被告周炳德返还(因周已支取现金1300元)给原告周田现金1300元(已兑付金额)。
  三、驳回原告周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归还缝纫机赔偿电视机等———括号内系笔者注)。
  诉讼费用500元,由原告周田负担100元,被告周炳德负担400元。
  法律,终于替弱者讨回了公道。但被告周炳德却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离开法庭时还气冲冲的说,媳妇不尽孝道,有违几千年的传统,他是周杨明的父亲,按传统他也该继承其子的遗产,再说,周田是他孙子,是他周家的骨血,几千年都是这个规矩,凭什么却没了他对孙子的监护权。他确实想不通,而且也有气。
  然而,法律却不是为世俗和传统所制定,它不可能维护世俗和传统观念。本案所以具有典型意义,就在于法律向世俗和传统开了三刀。第一,妇女出嫁从夫,夫死要承担其生前的义务的传统被打破,周炳德要儿媳承担供养义务因而不让其外嫁,在本案中遭到严厉驳斥,法院判决中明确表示不予支持。第二,周炳德认为自己是死者周杨明的父亲,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观念被打破。在其不具备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条件下,法律没有支持他的传统观念。第三,周炳德认为,孙子是周家骨血,他理应是孙子的监护人,这一传统观念也被打破。法律规定了周田这样的未成年人的监护只能是其父或是其母,其他任何人或直系亲属都无权干涉或剥夺。
  现实生活中,上述案例的情况还比较普遍,通过这一案例,将会使不懂法的人从中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便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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