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一日,《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我国存款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所谓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到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开立帐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个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真实姓名,不得不记名。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按规定进行核对登记。
有效实名证件包括:①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居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②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④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⑤外国公民为护照;⑥其它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实行储蓄实名制采用“新老分开”的办法,在储蓄实名制实行前开立的存款帐户,在存款时,仍按老办法办理,不用持身份证件。但在原帐户续存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帐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必须持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实名;原帐户已使用实名的,只需在存款凭条上登记身份证件的号码。从四月一日起,个人新开立存款帐户办理储蓄时,必须持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实名。在该帐户再次存、取款时,只需持存单、存折,不用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特殊情形例如提前支取、挂失除外。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储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时,应当遵守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对此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帐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帐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冯书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