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非儿戏抗拒执行被判刑


  被告人伍某,雷波县人,民间兽医。1996年3月1日,伍某为邻居朱某医一病牛,次日病牛死亡。朱要伍赔偿,遭到拒绝,后经村乡调解未果。1997年8月,朱某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伍某赔偿朱某财产损失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7年12月、1998年5月、1999年5月,法院执行人找到伍,向其讲明,履行判决确定义务,遭到伍某的拒绝。伍某用语言等威胁执行人员,撕毁法院已查封财产的封条。1999年10月,伍某涉嫌犯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被拘押候审。
  2000年1月4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就伍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一案作出判决:伍某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处有期徒刑1年另6个月。
  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它审理案件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有关的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此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特征有: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能力,出于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抵触不满情绪,或者逃避所确定的义务,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其目的为,希望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执行、或者部分不执行。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法院的判决、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损坏了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实施的方法有躲避、拖延、阻挠或者转移、毁损、隐匿执行标的,抗拒执行。本案中,伍某是负有执行法院判决的义务人,且具有履行能力,由于对法院判决不满,多次拒绝执行判决确定义务,并采用语言等对法院执行人员进行威胁,毁损已查封的财产封条。伍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依法处以徒刑,是正确的。
  赖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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