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进新房,将旧房的电话移入,哪知头一个月去缴费,竟达184元,其中长话费34.98元。我不仅没打过长途,市话费从来都没超过50元。报上常刊登电信局答复消费者的话,说电脑收费绝不会错。于是去查线路,怕别人盗打。查又查不出个所以然,反而得罪了邻居。没办法,只好去电信局打印清单。头一次托人去打印,无功而返。第二次去,排了两个多钟头,打印的人说打不出来,你去找服务台吧。找到服务台,等了半天,才说搞错了,有遗留话费。原来,现在这个号码是别人用过的,那人欠下的电话费,竟转嫁到我头上来了。服务台的人叫一周后再去。一周后再去,办了手续,退了138元。
电信局从来都说自己没有错,这不就错了吗?如果是消费者出了错,电信局会饶吗?譬如你迟了一天交电话费,不管是什么原因,即使是银行电脑出了故障,它也要收你的滞纳金。它出了错,而且又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难道就算了?我要求赔偿,那服务台小姐脸色陡变。围观的人也来劝我:“钱退给你就不错了,还赔偿什么?”我说:“这是消费者的权益,要靠自己来维护。”我填了投诉单,要求赔偿4项损失:电话费(我因此打了至少20个电话,还不含那天以后的)3.80元、车费6.50元、误工费68.7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找到办公室,交给一姓伍的女士。她态度不错,叫我回去等。
这一等就等得长了。打电话去问,叫我找姓马的先生。找到马先生,又叫我找姓夏的女士。大约一个多月后,终于找到一个姓李的女士。她说,你提的前3项可以赔偿,第4项我们没有开过先例。我说,我又不是为了钱,第4项哪怕你赔1分钱1元钱,我也接受。说了一阵,她拒绝了,说只好转到“上面”去处理。又过了十来天,一个自称是:180—01”的女士打传呼来。我和她通话,她在电话里竟威胁我,要打官司你是打不赢的,一是你没有那么多时间,二是电信局有强大的律师班子。这两条的确击中了我的弱点,她大概也感觉到了,第二次通话就断然否决了我的全部要求。我再打电话找那李女士,她说投诉既然已经转到“上面”去子,她就不再管了。
一次维权行动就此结束,以消费者的失败而告终。
有朋友是律师,她愿提供无偿服务帮我打官司。她说,你前3项赔偿要求保证给你争回来,那第4项就说不准了。我说,那还有什么意思呢?于是拒绝。
的确,作为一个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业人士,这次维权行动仅仅是进行一次试验。这次试验使我认识到:
1、企业(包括电信局)的服务质量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这次维权行动中,虽然电信局方面的人大多是在电话中接触,但他们都能耐心解释,认真听取我的意见,即使那“180—01”也未与我争吵。这在过去是难以想象的。
2、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尚得加强。在服务台前,那么多消费者都劝我放弃索赔要求,真令我有些寒心。大约正是消费者这种软弱,才使个别厂商有恃无恐。
3、消费者依然处在不利地位。就以电话收费来说,那收费系统经过评审吗?评审时有消费者参与吗?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怎样体现的?消费者出了错,要受罚;电信局出了错,即使像我这样找上门去,也会以失败告终;这公平吗?
4、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还有待加强。正如我那律师朋友所说,《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精神赔偿”的条款,更没有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增加一倍赔偿,是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电信局多收费,似乎还不能说成是欺诈。维权行动之所以失败,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是最大的原因。据悉,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将进行修改,但愿修改时能更充分地考虑消费者的权益。
(李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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