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存款“实名制”


  □吴治黎
  说到“实名制”,有人认为是反腐的重大举措,甚至认定腐败分子们的敛财隐私将因此而无所遁形,这实在要算一种极天真的想法。当然,要说它没有一点“对策作用”,也不尽然。记得不久前看中央电视台新闻,大庆市原国税局局长那凤歧,为掩盖其巨额贪赃,将40余万美金的存单4张,藏匿于家中扫帚杆中,如此这般神不知鬼不觉的招数,却被更精明的执法人员一举击破而搜获。这是发生在实名制施行之前的事,但它说明,有效查办腐败分子的赃证,并非实名制起决定作用。再说,如果以为腐败分子无一例外都要到银行存储赃款,那也未免把腐败分子的头脑估计得太过简单了些。
  面对实名制,奉公守法的广大储户,更多的人担心的是:我那点儿积蓄,是辛辛苦苦劳作挣来的,或多或少,都有指望,都要派用场,银行能依法为我保密吗?即便是殷实一点儿的存款储户抑或农村的专业户们,大抵也会顾虑:实施实名制后,政府会不会以反腐名义随便查看自己的账户资金,乡镇干部会否以收提留款的名义,轻易将钱划走?
  稍许了解一点中国国情及国人传统观念(财不露白)的人,当能理解上述想法并非多余。
  针对这种心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实施实名制答记者问,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重申了维护储户利益的原则,而且对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储户存款的情况,表明将进行严肃处理。
  老百姓似乎可以释疑放心了,但金融专家对“法律另有规定”却提出了质疑。因为我国已有的规定,即赋予了税务机关有权检查银行账户的权力,“税务机关”未明确是哪一级———如果一个县级税务机关的官员就可以查账,则权力拥有者众,那么,储户的资料便太容易泄密。鉴于此,有专家建议把权力规范到省一级,以严密的规定确保储户的秘密。
  这并非小题大作,在发达国家,维护储户的“金融隐私”是极其严格的(“金融隐私”说来不算好听,其实它正是储户应享有的起码权益)。例如美国,1978年就通过了一个《金融隐私法》,目的在于限制1970年出台的《美国银行保密法》。因为在1970年的保密法中,规定了为防止金融犯罪,联邦调查机构可以接近储户资料,新的《金融隐私权法》则限定,联邦调查机构可以得到储户信息,但不得把信息传递到政府其他机构,包括税务机构。仅此可见其对储户保密的重视。
  从这一点来看,实名制的实施,在我国应更严格地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在维护储户的权益上不留“缝隙”,此为应有之义。有识之士已在报纸撰文,呼吁决策部门尽快制定我国的《银行保密法》,这不仅是一种远见卓识,更代表了广大储户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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