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
为何不许旁听?


  编辑同志:
  我一个朋友的孩子是刚满十五岁的失足少年,今年3月份,因参与抢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作为朋友,我们对此案审理也表示关注,便在开庭那天前去旁听。可法官说此案不公开审理,不让我们旁听。我们感到不解的是,现在不是说要提高司法透明度吗?为什么不让我们旁听?
  读者:崇高
  
  崇高读者:
  你误解了人民法院的行为。的确,审判公开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一切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就未成年人犯罪案而言,考虑到未成人的特殊性,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制度上规定了一些不同于审理成年人案件的诉讼方法,不公开审判就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也都有类似的规定。立法之所以作这样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还处于不成熟期,对其审理,必须采取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方式,使其身心健康不受伤害。公开审理,允许其他人旁听,势必给他们的心理带来更大的压力,不利于其人格完善和改过自新。因此,人民法院不允许你们旁听正是依法审判的具体要求,而不是别的不公正因素干扰。当然,孩子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可以到庭旁听的。
  石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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