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录音不可为据


  王丽与丈夫吴山个性不合,结婚4年就分室而居了3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两人多次商议过离婚事宜,但王丽要吴山给她10万元作为离婚条件,这对于工薪阶层的吴山来说简直就是个天文数字。吴山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王丽在法庭上咬定两人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法官要求吴山提供证明夫妇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这下吴山为难了。吴与王都是要面子的人,从不在外人面前吵闹,除了他们自己谁都以为这是一个和睦家庭。吴山左思右想,偷偷准备了一台录音机,把与王丽在家里的对话私自录了下来。第二天就将这盘录音带交到了法庭。但法官却告诉吴山,这个录音带虽然记录了真实的情况,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因为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规定:合法性是证据不可缺少的法律特征。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调查和保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作为视听资料之一的录音也不例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法复(1995)年2号文件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即使录音反映的是事实也不具有证明力。
  吴山不能为其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举证,故而败诉。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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