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卖资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为抵押物。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就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为质押。
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二种担保方式,其区别如下:一、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都必须照规定。法律同时规定,除法定的约定外,允许当事人就抵押问题进行约定,这就是约定形式。而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权利质押是指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二、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三、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而质押也应当签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者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四、动产质押质权人因保管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者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债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罗襄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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