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幼儿被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成龙”幼儿园业主张孝芬赔偿原告薛成、李淑芬人民币4500元。幼儿园的业主,居然会因为幼儿被自己的“后妈”杀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引起了许多人对此案的关注。
幼儿被杀
薛成,黑龙江人,1996年离婚后带着儿子薛大伟到山东济宁做化妆品生意,于1998年12月认识了刚离婚的张玉,不久即同居生活。1999年3月初,薛成携薛大伟与张玉一起来到徐州暂居,张孝芬开办的“成龙”幼儿园即在其住处附近。
张孝芬是一名已退休的高级幼儿教师。针对现在社会上入托难的现状,1998年底,热心幼教事业的张孝芬联合另两名幼教老师创办了“成龙”幼儿园。
3月7日,薛成与张玉带着薛大伟一起来到“成龙”幼儿园办理入园手续。此后,薛成、张玉轮流接送大伟。
薛成与张玉原无多少感情基础,认识之初时因薛成生意顺利,二人关系尚算融洽。时间稍长,薛成做生意不太景气,张玉又忌妒其对大伟太疼爱,二人时常发生吵打。4月5日夜,二人因接送大伟问题发生争吵,又打了一夜。4月6日早上,薛成独自送薛大伟上学。在校门口告诉幼儿园的老师:“我和我对象(张玉)打架了,张玉是大伟的后妈,不要让她来接大伟,以免打孩子。”当天晚上是薛成来接的大伟。4月7日早上,仍是薛成来送大伟。中午11时许,张玉突然来到幼儿园,对张孝芬说要接大伟出去玩。张孝芬也没阻拦,就让她带走了大伟。
想到薛成昨天的嘱咐,张孝芬感到不放心就跟了出去。但薛家关着门,敲门无人应,张孝芬就走了。而此时,张玉正在房内紧张地用一条丝巾系个活扣套在大伟的脖子上……
不久当张孝芬再次来到薛家时,只见房门大开,空无一人。她立时感到不祥,闯进去四处寻找,终于在一堆衣服下发现了已瘫软的大伟,马上心急火燎地抱起他送医院。然而回天无力,一个天真烂漫的幼儿死于非命。
1999年9月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今年2月28日,薛成及前妻李淑芬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成龙”幼儿园对薛大伟之死有过错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抢救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81368.5元。
谁是谁非
鼓楼法院组成合议庭先举行了听证会,随后于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围绕幼儿园对此案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展开了激烈争论。
原告认为:在薛大伟入园后,幼儿园就应切实履行职务监护义务,要保护好其人身安全。在4月6日早上,薛成已告诉幼儿园张玉的身份及双方打架的情况,并嘱咐幼儿园不要让张玉来接孩子。但在次日张玉来接孩子时幼儿园却未加以阻拦,也没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导致张玉顺利接走孩子并杀害,所以对此后果是有过错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则辩称:当初是薛成与张玉一起来办的入园手续,平时张玉也经常接孩子,张玉与薛大伟是以母子相称的,因此我们也无权限制她接孩子。况且4月7日她来接孩子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我们丝毫看不出她有意图要加害薛大伟的迹象,因此我们没有过错。造成薛大伟被杀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张玉的加害行为,因此本案的真正被告应是张玉而非我们。
经过辩论,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后认为:张玉因与薛成纠纷而杀害薛大伟,作为直接加害人应对由此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对薛大伟在园期间,幼儿园应负有切实维护其人身合法权益的义务。薛成在与张玉发生吵打后,已将此情况及张玉是继母的情况明确告知了被告,并要求被告不得让张玉接走孩子以免伤害他,而被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作接受了薛成的要求。因此,被告就又负有一项特殊的义务———不许张玉接走孩子。作为资深幼儿教师,以其知识水平,也应当预见薛大伟被张玉接走有被伤害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张孝芬却因疏忽而未预见,为张玉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幼儿园对此是有过失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张孝芬系幼儿园业主,故责任应由其承担。最后判决:张孝芬一次性赔偿薛成人民币3050元、赔偿李淑芬人民币1450元,合计人民币45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虽然结束了,但它却给人们留下一些警示: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自我保护能力极低,所以幼儿园、学校在保护其人身安全方面负有很重的责任。现在,针对社会的需求出现了许多私立幼儿园、私立学校,如何规范其监护行为,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不容忽视。
(李摘自《楚天都市报》新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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