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该不该归患者所有?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因患肺结核到医院住院治疗。病好出院时,为了知道治疗的经过情况,我向医生索要我入院时在门诊挂号处购买的用来记载病情和治疗经过的门诊病历,但遭到医生的拒绝。我找到医院领导,医院领导的答复是:根据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医院是门诊病历合法持有者。请问:我花钱购买的门诊病历是否应归我所有?
  读者:吉云云
  吉云云同志:
  我们认为,医院的答复是没有道理的,门诊病历依法应由患者所有。从通常意义上讲,病历分为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两种,住院病历又称为“大病历”,带有病案编号,病情记载详细完整,由医院的病案室负责保管,不收取工本费。而门诊病历则通常由患者或其家属在看病(入院)时在门诊处购买(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并且在“病人须知”中注明“请自己注意保管,以备下次看病再用”这样的字样,从这一点讲,门诊病历既然写上这一条,应该归患者所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门诊病历属于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当然属个人财产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1994年8月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我们认为,因《实施细则》属于行政规章,《民法通则》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当行政规章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还有,患者(病人)到医院看病就医为生活消费接受医生的服务,患者和病人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消费者的一切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患者和病人享有了解病情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你为了知道治疗结核病的经过情况,完全有理由向医院索要门诊病历。
  长江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