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夕,某城区一超市为促销,在超市店门两侧贴出巨幅广告,说是为答谢广大市民对该超市的厚爱,该超市于5月1日—3日开展“爱民”活动,凡是在此期间持编号尾数为“31”的50元、100元面值人民币来本店消费者,均可按该人民币的面值翻倍使用。看到广告后,许多消费者很是心动,纷纷到银行取钱,甚至不惜将定期的存款取出,为的是想从取出的钱中找到末尾数为“31”的50元、100元面值币,随后又将对不上号码的人民币重新存入银行,有的储蓄所因此曾一度出现混乱局面。而出此点子的这家超市,生意却异常火爆,仅两天的营业额就相当于平时十天半月的营业收入,超市经理肖山亦喜笑颜开,正当他们为自己的“创意”庆幸时,该超市却接到了工商部门的罚款通知单,有关部门还对超市进行了清理查处。
被处罚款后,超市的许多工作人员对此不解:此项“创意”,既便利于消费者,又繁荣了市场,为什么说是违法呢?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本案中,超市经理肖山为搞促销,擅自抬高人民币值,实际上是在创造“虚拟”人民币,其行为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妨碍了人民币的合法流通。不仅如此,该超市的行为还违反了《广告法》第5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及该法第7条广告内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的规定,因此,工商行政部门对其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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