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手伤人理当赔偿
治愈又医难获支持


  2000年6月16日,四川省雷波县黄琅镇农民韩书香、陈顺友、杨万清收到了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终审判决书。至此,一起因小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历时一年,经一审、二审,画上了句号。
  1999年2月9日,雷波县黄琅镇大海村青年陈关明向同组村民郑发洪索要煤款和借款,而发生抓扯。事后于同月12日晚10时许,陈顺友以其子陈关明被郑发洪打伤为由,伙同本镇农民杨万清等人到郑发洪家,声称要郑支付陈关明的医药费。因郑发洪当晚不在家,陈顺友、杨万清便对郑发洪之妻韩书香进行殴打,致韩书香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晚,韩书香被送到黄琅卫生院治疗,经住院13天,用去医药费1050.80元,于1999年2月25日治愈出院。韩书香受伤后,住院期间用去交通费96元。1999年7月,韩书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顺友、杨万清赔偿被打伤后在医院住院医疗费以及出院后的继续治疗费共计4138元。
  雷波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顺友、杨万清以要求郑发洪医治陈关明为由到韩书香家,将韩打伤,有证人证明。医院治疗病例等佐证,陈顺友、杨万清应赔偿韩书香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韩书香在黄琅卫生院治愈出院后,又到个体诊所开药的发票,因是伤情治愈出院,法庭不予支持,韩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不予确认。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韩书香医药费,误工等共计1251.80元,由陈顺友承担901.80元,杨万清350元。宣判后,韩书香不服,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声称,一审对其出院后的治疗费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改判。
  2000年6月,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实生活中,因相互间的借贷或其他纠纷,酿成打架斗殴的事,时有发生。打人者,毋庸讳言,当赔受害人!但伤者伤情治愈后,继续医治扩大费用,法律仍然不予支持,损失的是自己!
  润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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