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 状告被救女


  江西省首例见义勇为青年状告被救女一案,近日在南昌青云谱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何智勇要求被告熊颖给予经济补偿。
  1993年4月11日晚,25岁的青年工人何智勇等人来到象山宾馆舞厅跳舞。10时许,何智勇等人下楼时,一位浑身发抖的女青年惊恐地向何智勇求救。何智勇认出这名女青年是自己战友周某的女朋友熊颖,便答应送她回去。谁知刚出舞厅大门,一伙人便气势汹汹追了出来,将何智勇挟持到一条小巷中暴打。而此时,熊颖等人则分头逃走。
  经法医鉴定,何智勇已构成重伤甲级。何住院后,希望被救的女青年熊颖能尽快出面,指证凶手。可是,令何家不能接受的是,熊颖当时除了到派出所作过笔录和去医院看望过一回何智勇外,就再也没有出现过。
  1996年,对何施暴的那伙流氓落入法网。在审讯中,该团伙对故意伤害何一事供认不讳。此后,南昌市东湖区给何智勇颁发了“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这时,何家希望熊颖能站出来说话,并主动从道义上承担一点责任,可对方一直是“千呼万呼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何智勇不得不把熊颖推上被告席。
  (庆荐自《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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