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索赔需哪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受害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者不论投诉还是起诉,都应该提供与商品要素相符的购物发票、商品说明书、广告承诺、质量检验单等证据。
  《消费法》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索赔;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营业执照持有人索赔;从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的,可以向销售者或展销会主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索赔;若受虚假广告误导而受损,可以向商品经营者及广告经营业主索赔。一般的发票,都会详细记载销售者、生产者的名称。
  国家有关部委办局规定,涉及商品质量问题应在15日以内要求修理或换货。《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起诉伤害索赔案件的时效为1年;财物受损行使索赔权的时效为2年。一般的发票都会记载购物的时间。
  发票上记载的价格,也是执法部门裁定赔付金额的重要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发票作为证据的重要性。
  此外,商品说明书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因为那上面记载着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重要内容。
  如果是受虚假广告误导而受损,则有关广告也成为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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