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目前,社会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的。二是虽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如有的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央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严重破坏了国家统一的利率政策,扰乱了金融秩序。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7条和新《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卢华 黄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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