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项链被偷承运单位担责


  1999年3月30日下午2时30分左右,万君惠乘坐泸州市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到城区购物时,所带金项链(价值2000元)在车上被人拉掉。万当场发觉,立即抓住身边两名嫌疑人,并向售票员和驾驶员多次呼救“我的金项链被人抓了,售票员请你给我打个电话报110”。但售票员和驾驶员均置之不理。后据车上乘客证实,万抓住的二人即是窃贼,金项链藏在其裤子的后包内。万君惠事后到公交公司派出所报案,并在与公交公司多次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万君惠与公交公司之间是有偿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公交公司作为经营服务者,在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发生危险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面对乘客财物被盗呼救时,置之不理,充耳不闻,其行为与万君惠项链丢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理应对万君惠金项链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万君惠金项链损失1400元。宣判后,公交公司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判维持原判。
  点评乘客在公共汽车上被抢,在呼救没有得到驾驶员和售票员援助致使财产受损的情况下,转而向承运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这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合法权益的作法是值得大力提倡的。因为,我们见惯了冷漠的看客嘴脸。但对经营者来说,在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不法侵害时,其身份和职责已不是看客这么简单,其负有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当事人万君惠除了上面的权利,其还与公交公司存在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和责任将其安全、快捷地送到目的地,否则视为违约,万也可据此向公交公司索赔。本案的判决强调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见义勇为社会风气的形成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赵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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