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过失方”的悲剧


  □姚琪 马振宇 张应松
  安徽省铜陵市一名3个月的婴儿因服用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简称糖丸),反而患上了与此相关的疾病,这种不幸事件的概率仅为六百七十万分之一,为了讨个说法,孩子的父母用了5年时间四上法庭,官司从区法院一直打到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18日,省高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因服用糖丸致残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作出终审裁定。
  案件虽已打上句号,但这场没有“过失方”的悲剧引发了人们沉重的思考。
  六百七十万分之一的不幸
  1995年4月17日,出生刚3个月的姚凯由母亲和外婆抱着,来到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计划免疫接种点,由医护人员为其口服了糖丸。
  6天后姚凯出现低热、呕吐、腹泻等症状。接着又出现双下肢无力。4月29日,姚凯的父母抱着他来到铜陵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生的诊断使他们大吃一惊:双下肢急性弛缓性麻痹、深部腱反射减弱。5月2日、4日,铜陵市卫生防疫站采集了姚凯的粪便标本,急送国家、省有关部门检验。7月13日,卫生部国家脊髓灰质炎实验室在安徽省卫生防疫站送检的第二份阳性标本中检出“I型疫苗相关株”。12月18日,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小组诊断,姚凯属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此后,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姚凯的伤残等级为六级。
  面对这一严酷的现实,姚凯的父母欲哭无泪。他们怎么也不相信,这一悲剧会发生在自己孩子的身上。
  糖丸的苦涩
  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是一种由病毒引发的急性传染病,它能引起肌肉,特别是肢体松弛性麻痹,而且多发生于小儿,所以俗称“小儿麻痹症”。由于受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该病只可防不可治,患病儿童往往留下终生残疾。
  脊灰疫苗的诞生为消灭脊灰带来了希望。然而,糖丸并不总是“甜”的。据专家介绍,脊灰疫苗是用减毒的脊灰活病毒制成的,由于这种减低了毒性的疫苗是“活”的,因此服用了这种疫苗后,除了疫苗病毒能在人体肠道内繁殖,使人体产生对病毒的抗体外,还有极少数人可能因为个体体质的差异,或是有免疫缺陷,发生与疫苗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美国1969年成立了专家小组,进行了长达15年之久的调查研究,结果证明,在670万服用糖丸的人群中可能有一人会染上与疫苗相关的疾病。
  失败的诉讼
  科学没有万无一失,但即使是六百七十万分之一,可能对姚凯来说却是100%的不幸。为此姚凯的父母想弄个明白,讨个说法。
  1995年12月25日,铜陵市卫生局在给铜陵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的报告中称,脊髓灰质炎糖丸疫苗效果好,安全性高,但有百万分之一概率致病性,姚凯服苗后致病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属于技术责任事故。根据省政府皖政(1992)41号《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暂行办法》“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的可视残废程序给予一次性300元至1500元的补偿”的规定,决定按最高限额1500元给予补偿,另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1500元的补助。
  终生残疾只有3000元补助这是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不善言辞的姚凯父亲姚华宝第一次走进了庄严的法院。
  1996年8月22日,姚华宝夫妇向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请求裁决铜陵市卫生局赔偿致姚凯残废的全部经济损失129413.18元,但法院因卫生局未对姚凯作出正式处理决定,未予受理。11月22日,铜陵市卫生局正式作出决定,给姚凯一次性补偿1500元,姚华宝夫妇对这一决定更不能接受。1997年3月20日,他们向安徽省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4月9日,省卫生厅的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铜陵市卫生局的处理决定。4月29日,姚华宝夫妇再次走进了铜官山区法院的大门。
  1997年7月9日,铜官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姚凯服苗符合计划免疫程序等要求,铜陵市卫生局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正确,程序合法,依法有据。法院判定维持卫生局的《处理决定》。出于同情,法院免去了姚华宝的诉讼费,但这怎么也抹不去他们夫妇心里的不平。
  8月8日,姚华宝夫妇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这一次他们请了律师。然而律师的能言善辩也没有让他们得到满意的判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终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姚华宝夫妇俩打官司的过程中,铜陵市卫生局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将补助款加到了1.5万元。但姚华宝夫妇依然心中难平。
  行政诉讼败诉后,姚华宝夫妇在律师的帮助下,又以民事诉讼将铜陵市卫生防疫站,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研究所、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告上法院。在民事诉状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失49.2201万元。其理由是:第二被告生产的不合格“糖丸”是导致姚凯患脊髓灰质炎的直接原因。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在疫苗接种过程中存在过错。1998年9月1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姚凯服用一粒三价脊髓灰质炎减毒疫苗后造成伤残,经鉴定为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原告随之提起行政诉讼,已审理完毕,现原告又以民事赔偿诉至法院,与法无据。9月14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把官司打到省里去
  姚家一而再、再而三地败诉,丝毫没有削弱姚华宝夫妇要为孩子打赢官司的信心。今年1月5日,刚过完千禧年元旦的姚华宝夫妇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状。
  这一次他们把被告的顺序做了调整:将一审中的第二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改为第一被告,第三被告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改为第二被告,第一被告铜陵市卫生防疫站改为第三被告。认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生产的“糖丸”是合格产品,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姚凯正处于腹泻状况时,违反“糖丸”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为其错服了疫苗,应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等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三被告赔偿姚凯医疗费5800元,交通住宿费917元,护理费8484元,营养费2万元,伤残补助费10万元,残疾用具费7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继续治疗费15万元,合计49.2201万元。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今年4月14日,三被告在座无虚席的法庭上做了各自的答辩。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在答辩中称,目前,医学界就“糖丸”导致疫苗相关病例,只能预测其概率,无法确定儿童服药的具体反应,姚凯服用的疫苗,批号为94—40—1。该所在法庭上出示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该批疫苗抽检的合格证明,该批号的“糖丸”在安徽共使用10万粒,除姚凯外,全省未发生类似情况,这说明“糖丸”疫苗是安全可靠的。
  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在法庭答辩中陈述,计划免疫是政府行为,本院是政府授权,委托承担计免工作,不是正常的医疗行为,无一般医疗工作中的有偿服务特征,医院事实上是把计免工作做为一项庄严义务来完成的。1995年4月17日,铜陵市二院对姚凯喂服疫苗的过程无过错,姚凯服“糖丸”后第6天出现的症状证实了这是“疫苗相关病例”,属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并非人为因素所致,也非人为因素所能预见和控制,属有待攻克的世界性医学难题,既不属差错,也不属事故。
  铜陵市卫生防疫站认为:计划免疫是国家意志,防疫站依法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是法院,法规授权和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因此形成的争论、纠纷、诉讼当然是行政争议、行政纠纷、行政诉讼。本案是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
  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案件的焦点集中到了一点上:上诉方认为这是事故,理应得到民事赔偿,被上诉方认为这不是事故,是行政行为,应当适用于行政诉讼。到底谁有理,理应相信法律的尊严。
  2000年4月18日,安徽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悲剧后的思考
  记者在调查中感受最深的一点是:这是一场“无过错方”诉讼。原告没错,被告也没错。
  尽管如此,对于一个孩子的悲剧不是一声遗憾所能了结的。铜陵市卫生防疫站在诉讼代理词中说到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措施。
  事实上国外也有类似情况发生,但一些国家建立了一种保障机制,计划免疫是有偿服务,当发生不可避免的疫苗异常反应时,就从收取的费用中给予补偿或是赔偿。
  宏观事实证明,我们今天仍不能不担一点风险去服“糖丸”,一旦出现异常反应,几百万分之一的概率,对当事人来说是百万分之百的痛苦。姚凯为其他众多计划免疫而获健康保障的人群担当了风险,他担当了百分之一以外的绝大多数人群的风险和痛苦,百万分之一以外绝大多数人群就应该共同担当减少风险和减轻痛苦的经济责任———每位接受免疫的人,事先交纳一定的专项保证金。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