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管理作了系统规定。该办法第11条规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五)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第23条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期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第24条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
根据该办法规定,贵公司可向域名管理单位提供你公司拥有“兴旺”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证据,对他人注册“兴旺”域名提出异议。因为该办法规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名称”。A公司向贵公司索要10万元域名转让费,违反了第24条规定,故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你公司可以拒绝给付域名转让费。 (崔拓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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