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欣桦 4岁是孩子们玩乐的黄金时期,这个时候既不用上学,又能自如地蹦跳。然而,4岁多的马卫凡却玩得不痛快,幼小的他就有了一副小小的拐杖,因为他失去了左腿。母亲黄宏艳有时看到拄着拐杖与伙伴们玩耍的儿子,心都碎了。可怜的儿子现在不知道失腿的痛苦,只是玩得不太方便而已,一旦“醒悟”过来,他该如何面对今后长长的人生之路?
一
马卫凡的家坐落在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台源镇八拱桥村马尾组,父亲马正新,母亲黄宏艳都是农民。尽管家庭并不殷富,但4岁的马卫凡生活得十分幸福。马家只有这个掌上明珠,父母疼爱他,爷爷,外公等人也都疼爱他,马卫凡一直被疼爱所包围。
今年2月12日,年味正浓。4岁多的马卫凡穿着新衣服,与同村小孩一块在外面玩。玩得正高兴时,不小心撞倒了一个砖垛,一块大土砖砸伤马卫凡的大腿。马卫凡的哭闹声引来了家人,母亲黄宏艳一看儿子腿被砸伤了,丈夫又出外打工,忙叫来自己的父亲和公公一道租车来到衡阳县渣江镇一家医院进行检查。医院检查后诊断:马卫凡的左大腿股骨折断,而此时因是春节期间,该院的有关医生不在,无法治疗。
这时,有人向他们推荐了一位叫扶和金的“医生”。今年已72岁的扶和金其实是衡阳县二中的退休体育教师,因为师承母亲,学了一些治疗跌打损伤的技术。在衡阳县二中当体育教师时,曾经治愈了一些跌打损伤患者,在当地小有名气。凭着这份名气,扶和金在没有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渣江镇开设了一个专治跌打损伤的个体诊所,诊所里购置有X光机,配有助手,设有药房。
为了让儿子马卫凡早点治疗,加之大腿骨折不宜长途奔波,黄宏艳与两位老人一商量,决定将儿子送到扶和金开的诊所治疗。
二
见有患者进来,扶和金连忙向黄宏艳及家人递上自己的名片。扶和金的名片为自己封了两个头衔:湖南衡阳强身拳社社长兼总教练,中医药学会民间医药会衡阳分会名誉会长。名片的背面,为其医技作了很充分的评价:少年从师医药……,伤科医治五十余年,集传统经验及现代疗法于一体。擅治跌打损伤,七痨五伤,疑难杂症等。
对没有见过太多世面的黄宏艳及家人而言,这张语法不通,让人生疑的名片,给了他们留下的信心。
扶和金看了看医院的片子,决定收治马卫凡。黄宏艳问扶和金要多少钱才可以治好,扶和金说要一千元左右。黄宏艳便预交了540元,扶和金收了钱。当晚7时,扶和金在两个助手的配合下,将马卫凡的左腿放到X光机下,接好骨。接完后,用杉树皮夹位,再用绷带扎紧。马卫凡在家人陪伴下当晚住在诊所里。第二天早上起来后,扶和金在X光机下对马卫凡的接骨作了检查,发现位移,当天晚上又给马卫凡重新接了一次。为了不让伤处位移,马卫凡的外公陪着卫凡在诊所里又住了二天。2月15日,马卫凡的外公发现,这三天中,扶和金没有给马卫凡用药。于是对扶和金说:“住在你咯里不吃药又不打针,我不如带小孩回家往。”扶和金表示同意。2月16日,扶和金给马卫凡再次照了片后,对马卫凡的外公说:没什么事。并嘱咐:回去后莫让小孩乱动,千万不要把扎紧的夹板搞动啦,要28天才能松夹板。并留心观察腿的变化。扶随后开了5副中药。经过结算,治疗及药费共918元。
为了防止夹板松劲,马卫凡的家人只好用木板将马卫凡抬回家。到家后,马家人心系这个掌上明珠,小心翼翼地护理着马卫凡,按时给马卫凡服药,请医生打消炎针。
2月21日,马卫凡的外公发现马卫凡的左腿有些不对头,在与扶和金取得联系后,次日连忙将他又送到诊所。扶和金解开绷带,松开夹板,其惨状当场把马卫凡的家人吓住了。马卫凡的左下肢大腿部分已溃烂,并变成紫黑色,上夹板固定的凹处烂成两个眼,骨头露出。
见此惨状,黄宏艳决定转院。扶和金也深知其危害。忙到镇上租来一台面包车,陪着马卫凡的家人驱车直奔衡阳市。当晚8时,他们一行来到衡阳市一家医院。该院见马卫凡病情严重,生命垂危。便拒诊。他们又连忙将马卫凡送到衡阳医学院附二医院治疗。该院诊断,马卫凡左下肢已缺血坏死,并出现感染性休克,败血症,须立即进行高位截肢手术,才能保住马卫凡的生命。在万般无奈之下,黄宏艳痛心地在手术通知书上签了字。
4月20日,在衡阳医学院附二医院治疗53天的马卫凡走出了医院。马卫凡的命虽保住了,可一条曾经活蹦乱跳的左脚却失去了。马卫凡的生活从此转了一个弯。
三
看到没了左腿的儿子,马卫凡的父母悲痛万分。花了7000多元钱,儿子却少了一条腿,欠下的债可以慢慢还,可今年才4岁的儿子今后的路该怎么走呢?这条原本不该少的腿为何会被截去呢?4月12日,衡阳市城南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所给了一个说法:该患儿因左股骨折后,行小夹板固定,由于固定时绑扎过紧,造成左下肢严重缺血坏死,并出现感染性休克、败血症,致使患儿左下肢必须进行截肢手术,造成患儿终生残疾。
马卫凡的父母决定到法院讨个公道。4月28日,马卫凡父母以儿子和他们的名义向衡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扶和金,要求扶和金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和精神损失赔偿费等共计296166.40元。
由于马家贫困,为儿子治疗又花去不少医药费,已欠了不少的债,马家已无力支付诉讼费。因此在递交民事诉讼状的同时,马家又向衡阳县法院递交了一份请求暂缓交纳诉讼费的报告。面对这一特殊个案,该院有关负责人在第二天即批示缓交。该院民事庭在接到诉讼状后,即开始选派专人进行办理。办案人员为了减轻马家的负担,连一些办案差旅费也自己贴了进去。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6月13日,此案在衡阳县法院公开审理,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该县人大部分领导临案听审。法院经审理后,当庭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扶和金虽有一定的接骨经验,但未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业许可证,不能行医。被告扶和金在为原告马卫凡行使小夹板固定手术时,又由于医术不当,捆绑过紧,致使原告左下肢血液流通不畅。因此,被告对造成原告左下肢缺血坏死,感染性休克和败血症而导致截肢,负有主要责任。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不懂医学知识,提前要求回家护理,在家护理发现不正常情况时,又没及时送到医院处理,对后果的产生亦应负相当的责任。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医药费、营养费、陪护人员工资、伙食补助费、车费、残疾补助费和假肢费。其赔偿标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原告年仅4岁,就已造成严重残疾,严重妨碍了他今后的学习、生活、健康和劳动能力,对其精神也造成了终生的痛苦。且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获得可能的预期利益和机遇,对其还应给予抚慰和适当的精神赔偿。但对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扶和金赔偿马卫凡134796.39元。
9月1日是一审判决生效期,原、被告双方都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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