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犯法


   今年5月23日上午,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谢庄村民杨根路过该乡关庄村时,得知该村四组卖树的消息,便同该村村民王理军一起找到该村四组负责人穆黑妮,穆又找到本组的王长顺、王更臣共同商议将该组南地高低渠南岸37棵杨树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杨根,次日杨根将2700元交给了王长顺、王理军,5月25日,杨根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将高低渠南岸的37棵杨树砍伐掉。砍伐掉的杨树经林业部门测算共折合19.48立方米。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在非林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规定为:5立方米———10立方米。
   据此,湛河区人民法院认定杨根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又有悔罪表现,法院遂判处杨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接到判决书后杨根表示服判。
   (张春阳 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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