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与刘某结婚后不久,双方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约定在分居期间内,谁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最近,我们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却产生了矛盾。因为我的收入较高,所以添置的物品及存款比刘某更多。为此,刘某要求双方的财产都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我却不同意,我认为财产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有约定就该按约定执行,不能毁约。请问: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有约定的,应如何处理?(钟小玉)
钟小玉同志: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除共同财产外,法律还允许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便于当事人双方灵活处理其夫妻财产关系,利于婚姻的巩固和家庭和睦。
但是,采取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或威胁对方。双方也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如逃避债务等等。
根据你来信所述的情况,结合以上的法律规定,你们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如果是自愿、合法的,那么,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而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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