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


  本报讯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0月11日正式发布并施行。
  《办法》共39条,对开放式基金的申请设立、基金托管人应履行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有关业务的机构认定、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及收益分配等具体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必须超过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必须达到100人。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小资料: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世界各国基金运作的形式之一。基金管理公司可随时向投资者发售新的基金单位,也需随时应投资者的要求买回其持有的基金单位。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主要有:基金规模不固定;不上市交易;价值由净值决定;管理要求高。
  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做更好地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其销售渠道包括银行网络,能够吸引部分新增储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改善投资者结构,起到稳定和发展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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