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桩事实非常清楚的见义勇为事件,但是,当见义勇为者把被救人推上法庭,向其追索经济补偿时,法院审理后却作出了出人意料的裁定———驳回起诉。业内人士认为,法院的裁定有法可依,纵使英雄有泪,但是法律无情。此案给人启示多多,同时也向社会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切实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请看———
救人者身负重伤 被救人杳如黄鹤
1993年4月11日晚,南昌市下正街电厂青年工人何智勇兄妹跟江西化纤厂两位女青工一同来到南昌市象山宾馆舞厅跳舞。晚11时许,何送两位女伴回厂上班,走到二楼楼梯拐弯处,见一位吓得面无人色的女青年向他求救。
女青年说,自己遭到一伙陌生人的调戏猥亵,这伙人还拿出刀扬言要劫持她。当过5年兵的小何当即正义凛然地说:“不用怕,我送你走牎”他们刚走到门口,早已在此等候的歹徒见有人胆敢管他们的“闲事”,便不由分说把何智勇挟持到一条小巷内,拳脚相加,接着又用石头猛击何的头部,何当即昏倒在地。
见哥哥被人打昏在地,血流不止,何智勇妹妹连忙叫人把何送往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此时,被救女青年则趁机溜得无影无踪。
南昌市扬家厂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调查取证,根据各种线索推测,凶手系一流氓团伙,其头目是人称“西湖小教父”的闵松,参与殴打何的有官治宇、万勇等人。另外还获悉,被救人名叫熊颖,在南昌某毛巾厂做临时工。为了尽快让熊颖出来指证凶犯,何智勇之父何欣建费尽周折,于案发后的第4天找到熊颖。
何欣建还了解到,熊颖家住农村,父母年迈体弱,家中一些事情都由她大哥作主。
在何欣建的开导和劝说下,熊颖答应第二天跟自己的大哥一起到派出所指证凶犯。可是第二天,何欣建和办案民警在派出所望眼欲穿,就是不见熊颖和她大哥的身影。
4月17日,何欣建再次来到南昌市毛巾二厂找熊颖,没想到已人去楼空。接着,何欣建又赶往熊颖的老家新建县乐化乡寻找,还是不见其踪影。4月28日,何欣建费尽周折,终于找到了熊颖的大哥,江西某单位干部熊××。何欣建心平气和地向他说明来意并提了三点要求:一、希望熊颖早日到公安机关指证凶犯,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情;二、何智勇为救熊颖受伤,已面临经济困境,现向熊家求援,先替何智勇垫付500-5000元医疗费,待报销后再偿还牗何欣建当时还给了熊××一份住院记帐卡和医院帐号牘;三、何智勇眼下还在住院,能否请熊颖到医院护理一下,免得再花钱雇人。
当时,熊××很爽快地答应了何欣建的所有要求。
他的爽快和深明大义,使何欣建深受感动。但他万万没想到,后来发生的那些事,会令人如此失望和心寒牎被救人混淆视听,救人英雄陷困境1993年5月4日,何欣建突然得到扬家厂派出所的通知,要他立即到派出所去一趟。何走进派出所,就看见熊××等人已坐在那里。没等何欣建坐下,民警就说了一句让他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的话:
“老何,有事好好商量,你怎能去敲诈别人呢牽”何愣了一下,当即怒不可遏,当着众人把上次找熊的经过详细说了一遍。民警了解了事实真相后,对熊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督促他早日带熊颖到公安机关指证凶犯,要他从道义上给何家应有的补偿和帮助。同时,派出所还让熊留下了500元保证金,以确保他和熊颖能随传随到派出所指证凶犯。
后来,当派出所几次将嫌疑人传来,通知他们前来指证时,熊××和熊颖却始终没有出现。结果,这500元钱也就被派出所作为罚款予以没收。
想不到熊××事后常对不明真相的人说,熊家已给了何家500元慰问金,并多次带礼品到医院看望何智勇。
这还不算,后来,熊××干脆不承认何智勇是为救熊颖而受伤,而是说何智勇在舞厅跟流氓团伙争风吃醋而挨打。
当时,何智勇还躺在医院接受治疗,巨额的医疗费用使这个工薪家庭不堪重负。陷入人危财困的何家人,还得经常承受来自各方的流言蜚语,有些人甚至说,何智勇根本就不是什么见义勇为,而是小流氓遇上了大流氓被窝里“黑”了一回。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因被救人熊颖始终不出来指证凶犯以及其家人四处散布混淆视听的不实之辞,致使对何智勇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看法不一。
见义勇为的事实不被认定,就意味着医疗费无法报销,更不用说工伤待遇等事宜。
直到1996年“严打”期间,对何智勇施暴的那个流氓团伙因敲诈一台商,落入法网。审讯中,该团伙成员官治宇、万勇等人对伤害何智勇一事供认不讳。在官治宇、万勇一案审理期间,何智勇向其提出了赔偿要求。
法院根据官、万两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与其调解后,何智勇获得了官治宇、万勇等人赔偿的2000元医药费。
本来,此时的熊颖也应该站出来起诉罪犯了,但她还是不肯露面。
1997年年底,何家终于等来了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何智勇被评为南昌市东湖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至此,何智勇的医疗费总算有个着落,后来又被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八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尽管如此,有些人对何智勇仍然是闲言碎语不断,何除了要受头痛、耳鸣等后遗症的折磨外,还得背负沉重的精神负担。
何家对熊颖一家的所作所为始终难以释怀,他们希望有一天,熊颖及其家人能良心发现,站出来道声歉说声“感谢”,主动从道义上承担一点应有的责任,至于其他就不想去追究了。
可是,新千年第一个春节过后,熊颖和家人还是“千呼万唤不出来。”昔日援手相救今日法庭相见在痛苦和失望中苦捱的何家忍无可忍。今年5月8日,何智勇之父何欣建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将一份起诉状递给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将被救人熊颖推上了被告席。
此事一经传来,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何智勇对记者说:
“对自己当初的行为无怨无悔,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的人都会站出来,只是没想到自己的义举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一连串不幸和麻烦。长期以来,被救人的冷漠,社会的误解,使我的精神几乎处于崩溃状态。今天,我只好用法律武器去讨回一个公道。”7年来,何家不仅在经济上蒙受了损失,而且精神和人格上也受到了伤害。有据可查的医疗费达上万元,误工费、营养费等间接损失也达数万元。眼下,何智勇还留下了严重的脑震荡,尚需继续治疗,另外,何智勇因精神上的刺激和压力,经常借酒浇愁,已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32岁的他仍未成家。这次状告熊颖的真正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讨回7年来的经济损失,而是为了讨回一个公正的说法,以此唤醒人们和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关爱,弘扬社会正气。
7月14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熊颖及其家人依然没有露面,只是委托律师为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该案的诉讼时效以及原告已获加害人的赔偿是否还有权向受益人主张经济补偿等问题开展了激烈辩论。
英雄有泪法律无情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智勇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褒扬,但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受害人对受益人主张补偿的权利,应当先对侵害人主张全部权利后,在有确凿证据证明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对受益人再行主张补偿权利。
就本案而言,原告何智勇虽在官治宇、万勇案中行使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其在1999年4月29日经有关部门定残后尚具有继续追索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权利。原告何智勇本应正确行使该项权利。但其仅凭主观推断官治宇、万勇二人无力赔偿而径行起诉被告熊颖,这显然不符合规定,故其诉权、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熊颖辩称“超诉讼时效,已获赔偿”,亦非本案认定的关键,故其答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牗试行牘”第1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智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何智勇负担。
7月25日,手捧裁定书的何智勇及其家人一时都难以接受这个事实,许多关注此案的热心人也对这样的裁定感到意外。然而,业内人士却认为,法院的裁定有法可依,何智勇只有在拿出确凿证据证明加害人官治宇、万勇等人无赔偿能力或先起诉加害人待法院认定其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方可向受益人熊颖追索经济补偿。
这看似有点苛刻,但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无奈之下,何智勇只好放弃上诉的权利,准备另行起诉加害人官治宇、万勇等人,如法院认定官、万等人无赔偿能力,再重新起诉被救人熊颖。
眼下,何智勇正在为新的诉讼作准备工作,人们在等待此案结果的同时,也在思索这样一个问题:应该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牽怎样才能使英雄流血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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